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公布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效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的指導意見》,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更好助力營商環境優化,現將7起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杭州沃伊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案。2024年2月27日,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沃伊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智能設備制造,有員工20人,已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更新。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3月5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所列第五項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4月28日,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2.寧波世杰服飾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案。2024年5月13日,寧波市鎮海區貴駟街道應急消防管理站執法人員對寧波世杰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任命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6月3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任命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之規定。該公司屬于一般工貿行業,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上述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寧波市應急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試行)》所列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28日,鎮海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溫州潮丹服裝有限公司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案。2024年7月12日,溫州市甌海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潮丹服裝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配備消防水槍、消防水帶、消防斧等應急物資及裝備。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7月16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所列第四項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7月24日,甌海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4.蒼南金豐烘干機械有限公司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案。2024年5月21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蒼南縣金豐烘干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2024年度工作計劃。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5月27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內容納入2024年度公司工作計劃的行為,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之規定。鑒于該公司為非高危行業單位,員工人數在20人內,違法行為系首次被發現,且承諾遵守安全生產法律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已按照監管指令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符合《溫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目錄清單》所列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28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5.海寧力欣紡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2024年4月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寧力欣紡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復合機、燙金機等機械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4月12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設備上設置警示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之規定。鑒于該公司相關生產作業場所不屬于有限空間作業場所,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且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時屬于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符合《嘉興市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所列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5月7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6.嵊州泓豐包裝箱廠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案。2024年5月10日,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嵊州市泓豐包裝箱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消防沙箱、消防鏟、防護用品、防塵口罩、絕緣手套、絕緣鞋、應急藥品等應急物資及裝備。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5月27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之規定。鑒于該公司已及時購買了缺少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其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第四項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5月28日,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7.義烏新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案。2024年6月14日,義烏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義烏市新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危險化學品經營公司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相關應急救援責任不明,突發事件發生時不能及時有效予以處置。執法人員當即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6月17日,執法人員復查時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經調查,該公司未按照規定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之規定。鑒于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系原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離職后未及時重新指定,違法行為輕微,且該公司已及時重新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所列第一項不予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25日,義烏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附件:相關法律條文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