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
印發《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
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委[202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防范遏制動火作業引發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12月10日
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切實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氣割作業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現在提出如下措施:
一、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主體責任
人員密集場所要按照“誰的場所誰管理,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主體責任。人員密集場所管理使用單位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動火作業安全工作,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全過程管控,堅決杜絕違規動火作業。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公共建筑,其建筑產權方要遵守本文有關規定,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要對承包、承租方動火作業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動火作業安全職責,委托其他單位(個人)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受托方動火作業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符合產權單位、管理使用單位管理要求。施工單位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時,要加強對分包單位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監理單位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
對未落實動火作業主體責任、存在違規動火作業行為的,依法實施“一案雙罰”,既要嚴格處罰相關責任單位,也要依法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對依法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嚴格限制使用、營業期間動火作業
人員密集場所的動火作業,原則上應在室外進行,并劃定動火作業安全區域,非必要不在室內進行,按規定開展動火作業培訓考試的場所除外。嚴格執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關標準要求,不得在使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醫院、養老院等場所,因特殊情況在營業、使用期間進行動火作業的,應提前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辨識評估,逐項制定安全操作、現場監護、應急處置等管控措施,將管控責任逐一落實到崗位人員,并使用不燃材料將動火區域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動火作業可能影響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應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相關責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前,必須通過公告、入戶通知等方式,將動火作業的時間、區域和安全風險逐家告知人員密集場所內及周邊可能涉及的所有單位和人員,未經告知風險的,不得擅自動火作業。各單位和人員要根據安全風險情況做好應急準備。
各地有關部門發現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的,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三、嚴格涉及動火作業小型工程的備案管理
人員密集場所限額以上工程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規劃、施工許可、驗收等手續。人員密集場所中涉及電焊、氣焊、 氣割等動火作業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辦理行政審批的各類小型建設工程,包括新改擴和拆除工程),應依法實行備案制度。具體備案管理工作由各地區細化落實,應簡化程序、便于操作。小型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履行備案義務,主動公開備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施工,嚴禁違規分包、轉包。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執法檢查計劃,結合備案情況開展暗訪檢查,接到鄉鎮(街道)上報或群眾舉報有動火作業的小型工程未備案的,應及時組織現場核查。
四、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內部審批制度
各單位要將內部改(擴)建、裝修、線路管道和設備維修、安裝、拆除工程及其相關活動中,涉及動火作業的內部審批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單位應建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規范動火作業審批程序,嚴格執行“一次動火作業、一張動火作業證、一套安全技術措施”。動火作業證上必須明確動火作業風險和管控措施,經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有關單位要強化對下屬企業動火作業內部審批工作的監督。人員密集場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動火作業要經所在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同意后才能進行。設置固定動火區域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嚴格落實動火 作業安全措施。
各地有關部門檢查中發現未履行動火作業內部審批職責的,應依法實施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動火作業內部審批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動火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的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焊接與熱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相關焊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具備相應動火作業安全技能。用工單位應履行證書查驗責任,雇傭持證人員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動火作業。
各地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無證作業、人證不符等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對情節嚴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無證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證案件,要深挖背后的問題線索并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六、嚴格動火作業現場管控
動火作業必須符合《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作業期間應嚴格做到“六必須”:必須清理周邊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質,動火作業區域與其他區域必須進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須在現場設置警戒線或者安全標識;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必須避免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作業產生交叉;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護。作業結束后應當進行現場復查,確保無火災危險后,方可離開。現場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在發生初起火災時,要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及時疏散人員。
對同類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對因動火作業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線索,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情節嚴重且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或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強化動火作業監管執法和行業指導督促
各地區及消防救援、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宗教、鐵路、民航、文物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各有關部門要將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違規在使用或營業期間動火作業、涉及動火作業小型工程未備案、未進行內部審批、未持證上崗、違反動火作業“六必須”等情形,納入各有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并依法實施處罰。堅持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采取聯合執法、“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等方式,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持續保持高壓態勢。發生動火作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掛牌督辦;上級單位未按要求壓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相關部門因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須”和權責一致要求,啟動責任倒查機制,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八、強化警示曝光和舉報獎勵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發生的動火作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宣傳資料,重點針對管理使用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動火作業人員等特定群體進行警示教育。發布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續在人員密集場所通過張貼圖畫、播放視頻等方式開展針對性宣傳,宣講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舉一反三、以案為鑒、警示社會。定期曝光動火作業典型違法行為和事故案例,公布屢查不改、屢禁不絕、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強化震懾效應。
全面構建“互聯網+舉報”模式,在人員密集場所公共部位的顯著位置張貼舉報二維碼,列舉使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動火作業、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滅火器材等舉報事項。鼓勵企業內部職工和社區志愿者舉報違規動火作業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獎勵,營造社會共治的良好環境。
九、強化動火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嚴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試機構監管,規范培訓場地、師資力量、實操設備配備、教學質量管理等,堅決整治培訓弄虛作假、考試“放水”等亂象。統籌優化各地考試點布局,按照發證部門自建或依托職業院校和大型企業建設的模式,建成一批規范化考試點,在源頭上把好作業人員安全素質關。要增加培訓考試供給,提高培訓考試質效,方便從業人員參加培訓和取證。對動火作業導致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應倒查作業人員培訓考試機構,對存在培訓弄虛作假、考試“放水”等行為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使用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施工單位等應加強動火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動火作業風險隱患辨識能力、應急逃生和處置能力。對未經培訓上崗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合格后再上崗。
十、強化國家標準約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應用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要加快強制性標準制修訂。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 修訂,嚴格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有關要求;在《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中增加建立可控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電阻焊機的安全要求》(GB15578)的修訂工作,并研究增加焊機出廠前“加芯賦碼”的相關要求。
2025年底前,將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相關要求納入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修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系統規范場所的安全措施要求。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推廣應用“互聯網+特種作業人員綜合管理服務”系統,或加快應用本地區已有的相關信息化平臺,對動火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各地區要推動對舊焊機進行“加芯賦碼”或其他“一機一碼”技術改造,為系統推廣應用提供支撐。各地區要推動建立動火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的供需平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將零散動火作業需求集中到供需平臺,有效規范零散動火作業。
各地區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細化職責分工,督促指導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提升基層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參照本文有關規定,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動火作業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國家消防救援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附件:人員密集場所范圍
附件
人員密集場所范圍
本文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其中,公眾聚集場所是指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酒吧等歌舞娛樂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
其他場所動火作業可能影響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參照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