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充分發揮警示和宣傳教育作用,進一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質量,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某某漁具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5年2月14日,青田縣應急管理局接到信訪舉報,核查過程中,經調取作業現場監控錄像發現浙江某某漁具有限公司有一名維修工明某某于2024年12月23日進行過電焊作業,且經查詢明某某特種作業操作證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到期后未進行復審。通過對該公司行政經理朱某某以及維修工明某某的調查詢問,均證實明某某在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在浙江某某漁具有限公司編網車間進行了電焊作業。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根據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綜合類第二十五條第一檔裁量幅度,青田縣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浙江某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安全設備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5年3月12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浙江某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四樓自動靜電噴漆流水線使用油性油漆且噴漆臺開口處3米內的配電箱處于《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444-2006)6.3.3規定的2區爆炸危險區域內,該配電箱不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5.2.2的爆炸危險要求。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依據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綜合類第四十二條第一檔的裁量幅度,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捌仟元整(¥8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麗水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內部審批案

2025年5月13日,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麗水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編號DX-SX-2025-001的作業票,作業開始時間是3月17日6時35分,但氣體檢測時間在7點20分;編號DX-SX-2025-005的作業票作業開始時間是2025年5月1號7時30分,但氣體檢測在4月(未明確具體日期),該作業票設備(工程)部門意見未簽字,其他人員只簽名字,未簽意見。該公司作業前未完成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未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內部審簽手續。

該公司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以及相關內部審簽手續”的規定。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及《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綜合類第四十九條一檔的裁量幅度,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35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吳某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構成危險作業罪行刑銜接案

2024年12月11日,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吳某在慶元縣黃田鎮某民房負一樓棚房、倉庫內存放煙花爆竹合計233箱。該儲存點為民房附屬建筑,棚房與倉庫相連為一個完整空間,內部安裝有普通照明燈具和插板,其中東段棚房部分為磚混墻壁、彩鋼屋頂,棚房最東端設有冷庫,冷庫與棚房之間無硬隔離,西段倉庫部分為磚混墻壁,頂部為混凝土澆筑,在該民房的廚房正下方。該民房西北側14米處有一農家樂,東南側10米左右有一瓷磚店。該儲存點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條件不符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要求。執法人員當場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對該批煙花爆竹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2024年12月20日,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對該場所進行現實危險性分析,鑒定結果為存在現實危險性。

吳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2025年1月15日,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2025年1月16日,慶元縣公安局對該案件立案偵查。2025年4月21日,慶元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