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

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淘汰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推動金屬非金屬礦山設備和工藝的改善,提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

2015213

 

 

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二批)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從本目錄發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設備及工藝。現有生產礦山在用下列設備及工藝的,按照本目錄規定的時限予以強制淘汰。

1.擴壺爆破(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開采、不分層的“一面墻”開采(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對大塊礦巖進行二次破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無穩壓裝置的中深孔鑿巖設備(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鏟裝作業時人工裝卸礦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裝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無軌運輸巷道及露天采場采用人力或畜力運輸礦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及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專門用于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的無軌膠輪車使用的干式制動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提升機電控裝置及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