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死亡和失蹤(含下落不明)人數
是指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在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生產安全事故7日內)死亡,或失蹤(含下落不明)超過30日(道路交通、火災生產安全事故超過7日)的人數。
(三) 受傷
受傷是指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受到傷害,經醫院診斷,需歇工3個工作日及以上。
(四) 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人數
重傷是指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甚至喪失,或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和勞動能力重大損失的傷害,經醫院診斷需歇工105個工作日及以上,不構成死亡的受傷人數。
急性工業中毒是指人體因接觸國家規定的工業性毒物、有害氣體,一次吸入大量工業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需歇工3個工作日及以上。
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人數是指不構成死亡,遭受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2016年10月
4傷害程度分類
4.1輕傷
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重傷
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死亡
--GB 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