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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 對煙花爆竹零售店儲存量有關問題的復函
浙安監管危化便函〔2016〕3號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協會:
你會《關于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量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存放量的確定應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第二十條“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周圍安全條件確定”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標準和規定,各地在確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存放量時應充分考慮經營點營業面積、周圍環境和安全距離等因素,煙花爆竹的最大存放總藥量不宜超過300kg。
三、請省煙花爆竹安全協會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根據我省實際并參考外省的經驗,組織相關技術專家研究制定我省煙花爆竹零售點具體存放量核準的建議意見,供各地安監部門參考。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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