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 |
1 |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筑物,應與其它建(構)筑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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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物宜為單層建筑,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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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層建筑的結構要求如下:
多層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結構;
不能使用框架結構的建筑物應在墻上設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經核算并保證在爆炸時其能有效的進行泄爆。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3.1、5.3.2、5.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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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梁、支架、墻及設備等應具有便于清掃的表面結構。
工房內墻表面應采用平整不易積塵和易清掃的結構,且不應向上拼接。非整料構筑的墻體,墻面應用砂漿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庫房的地面、工作平臺應采用硬質防滑導靜電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應有積塵接縫。
工、庫房屋頂不應漏水,同時應防止室內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庫房所有門、窗框架均應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窗扇應向外開啟,且不得設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5條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
第5.2.3、5.2.4、5.2.5、5.3.1、5.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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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數目和位置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門應向外開啟,并不得設門檻。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6.1條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
第5.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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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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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藝設備 |
7 |
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在建筑物內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墻。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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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場所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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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源等),其表面允許溫度應低于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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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存在可燃粉塵的場所,其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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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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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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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應根據車間的大小,安裝數個能互相聯鎖的動力電源控制箱;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7.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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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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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設備外殼應由非燃材料制成。 |
《糧 食 加 工 、 儲 運 系 統 粉 塵 防 爆 安 全 規 程》
GB17440-2008
第5.2.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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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設備的運轉部件間應運轉靈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現象。 |
《糧 食 加 工 、 儲 運 系 統 粉 塵 防 爆 安 全 規 程》
GB17440-2008
第5.2.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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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7.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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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泄爆口的位置應靠近可能產生引爆源的地方;應盡量在圍包體頂部或上部開設,不得泄向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以免點燃其他可燃物;不得泄向公共場所以免泄爆傷人。 |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15605-1995
第4.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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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防靜電 |
19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GB50057中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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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當存在靜電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裝起電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不應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3.2.1、6.3.2.2、6.3.2.3、6.2.2.4、6.3.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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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爆電氣 |
21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的相關規定。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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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3.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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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爆電氣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和組別選型。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AQ3009-2007
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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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防爆電氣設備選型。除可燃性非導電粉塵和可燃纖維的11區環境采用防塵結構(標志為DP)的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及其它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均采用塵密結構(標志為DT)的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并按照粉塵的不同引燃溫度選擇不同引燃溫度組別的電氣設備。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第3.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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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配線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96
第3.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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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螺紋加工應光滑、完整、無銹蝕,在螺紋上應涂以電力復合脂或導電性防銹脂。不得在螺紋上纏麻或絕緣膠帶及涂其它油漆。
管徑為25mm及以下的鋼管不應少于5扣;管徑為32mm及以上的鋼管不應少于6扣。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96
第3.3.2.1、3.3.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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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鋼管配線應在下列各處裝設防爆撓性連接管:
電機的進線口;
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管路通過建筑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96
第3.3.6.1、3.3.6.2、3.3.6.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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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20區、21區和22區內不宜用移動式電氣設備。若必須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時,導線應選用YC或YCW橡膠電纜。 |
《糧 食 加 工 、 儲 運 系 統 粉 塵 防 爆 安 全 規 程》
GB17440-2008
第6.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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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風、除塵 |
29 |
宜按工藝分片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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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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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6.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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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宜采用袋式收塵器并優先采用外濾型式。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T17919-2008
第4.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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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收塵器宜安裝于室外;如安裝于室內,其泄爆管應直通室外,且長度小于3m,并根據粉塵屬性確定是否設立隔(阻)爆裝置。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T17919-2008
第4.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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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收塵器進、出風口處宜設置隔離閥,并安裝溫度監控裝置。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T17919-2008
第4.1.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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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脈沖噴吹灰袋式收塵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氣體作為清灰氣源。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T17919-2008
第4.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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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 |
36 |
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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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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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不應用水滅火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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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安全 |
39 |
粉塵云能夠被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同時,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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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6.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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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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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8.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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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作業場所內,生產人員不應貼身穿著化纖制品衣褲 |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577-2007
第9.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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