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近距離暴露或工作場所中易燃易爆化學品、壓力容器等發生爆炸導致的爆震聾的診斷及處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爆震聾 explosive deafness
暴露于瞬間發生的短暫而強烈的沖擊波或強脈沖噪聲所造成的中耳、內耳或中耳及內耳混合性急性損傷所導致的聽力損失或喪失。
3.1爆震聾 explosive deafness
暴露于瞬間發生的短暫而強烈的沖擊波或強脈沖噪聲所造成的中耳、內耳或中耳及內耳混合性急性損傷所導致的聽力損失或喪失。
3.2沖擊波 blast wave
最大超壓峰值不小于6.9 kPa(170.7 dB)的空氣壓縮波。
3.3傳導性聾 conductive deafness
外耳與中耳病損導致聲音不能正常傳導至內耳而造成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為氣導聽閾下降,骨導聽閾正常。
3.4感音神經性聾 sensorineural deafness
耳蝸、聽神經和聽覺中樞徑路病損所導致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為氣、骨導聽閾一致性下降。
3.5混合性聾 mixed deafness
中、外耳合并耳蝸、聽神經及聽覺中樞徑路病損時所導致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為氣、骨導聽閾均下降,但氣一骨導聽閾間有大于10 dB以上的差距。
4 診斷原則
根據確切的職業性爆震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障礙及耳鳴、耳痛等癥狀,耳科檢查可見鼓膜充血、出血或穿孔,有時可見聽小骨脫位等,純音測聽為傳導性聾、感音神經性聾或混合性聾,結合客觀測聽資料,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聽覺損害,方可診斷。
5 診斷與分級
5.1 診斷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診斷:
a)確切的職業性爆震接觸史;
b)測聽環境應符合GB/T 16403要求;
c)聽力計應符合GB/T 7341的要求,并按GB/T 4854.1、GB/T 4854.3、GB/T 4854.4進行校準;
d)職業性爆震聾的聽力評定以純音氣導聽閾測試結果為依據,純音氣導聽閾重復性測試結果各頻率閾值偏差應≤10 dB;
e)純音氣導聽力檢查結果應按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取整數,并按GB/T 7582—2004進行年齡性別修正;
f)分別計算左右耳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平均聽闞值,并分別進行職業性爆震聾診斷分級;
g)單耳平均聽閾按公式(1)計算:

5.2 分級
a)輕度爆震聾:26 dB~40 dB(HL);
b)中度爆震聾:41 dB~55 dB(HL);
c)重度爆震聾:56dB~70 dB(HL);
d)極重度爆震聾:71 dB~90 dB(HL);
e)全聾:≥91 dB(HL)。
6 處理原則
職業性爆震聾患者應盡早進行治療,最好在接觸爆震3d內開始并動態觀察聽力1個月~2個月。
6.1 中耳損傷的處理
6.1.1 鼓膜穿孔:根據穿孔大小及部位行保守治療或燒灼法促進愈合。經保守治療3個月未愈者可行鼓膜修補或鼓室成形術。
6.1.2 聽骨脫位、聽骨鏈斷裂者應行聽骨鏈重建術。
6.2 中耳并發癥的處理
6.2.1 并發中耳炎的患者按急、慢性中耳炎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
6.2.2 合并繼發性中耳膽脂瘤的患者應行手術治療。
6.3 雙耳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平均聽力損失≥56 dB(HL)者應配戴助聽器。
6.4 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 16180處理。
——GBZ/T 238—2011《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