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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中的“噪聲作業”指工作場所噪聲強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作業,即8h等效聲級(A計權)≥85dB(見GBZ 2.2)。
3 診斷原則
根據連續3年以上職業性噪聲作業史,出現漸近性聽力下降、耳鳴等癥狀,純音測聽為感音神經性聾,結合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聽覺損害,方可診斷。
4 診斷分級
符合雙耳高頻(3000Hz、4000Hz、6000Hz)平均聽閾≥40dB者,根據較好耳語頻(500Hz、1000Hz、2000Hz)和高頻4000Hz聽閾加權值進行診斷和診斷分級:
a) 輕度噪聲聾:26dB~40dB;
b) 中度噪聲聾:41dB~55dB;
c) 重度噪聲聾:≥56dB。
5 處理原則
5.1 噪聲聾患者均應調離噪聲工作場所。
5.2 對噪聲敏感者(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純音聽力檢查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但噪聲作業1年之內,高頻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頻率聽閾≥65dB)應調離噪聲作業場所。
5.3 對話障礙者可配戴助聽器。
5.4 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 16180處理。
——GBZ 49-2014 《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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