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中的“噪聲作業”指工作場所噪聲強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作業,即8h等效聲級(A計權)85dB(見GBZ 2.2)。

3 診斷原則

  根據連續3年以上職業性噪聲作業史,出現漸近性聽力下降、耳鳴等癥狀,純音測聽為感音神經性聾,結合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聽覺損害,方可診斷。

4 診斷分級

  符合雙耳高頻(3000Hz4000Hz6000Hz)平均聽閾40dB者,根據較好耳語頻(500Hz1000Hz2000Hz)和高頻4000Hz聽閾加權值進行診斷和診斷分級:

  a 輕度噪聲聾:26dB40dB

  b 中度噪聲聾:41dB55dB

  c 重度噪聲聾:56dB

5 處理原則

  5.1 噪聲聾患者均應調離噪聲工作場所。

  5.2 對噪聲敏感者(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純音聽力檢查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但噪聲作業1年之內,高頻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頻率聽閾65dB)應調離噪聲作業場所。

  5.3 對話障礙者可配戴助聽器。

  5.4 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 16180處理。

——GBZ 49-2014 《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