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第一點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嚴于本條例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