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二)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的安全風險評估和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危險作業、可燃爆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將履職情況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
◆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