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量化學物的職業史,出現相應靶器官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有關實驗室、輔助檢查等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后,方可診斷。

  二.接觸反應

  短期內接觸較一定量化學物后,僅有輕微癥狀,但無相應靶器官(系統)損傷的陽性體征、實驗室檢查及其他相關輔助檢查異常者。

  三.診斷分級

  1 輕度中毒

  短期內接觸較大量化學物后,出現吸收化學物所致相應靶器官(系統)輕度器質性損傷者。

  2 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癥狀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出現吸收化學物所致兩個及以上器官(系統)輕度器質性損傷;

  b) 出現吸收化學物所致相應靶器官(系統)功能不全(見GBZ 77)。

  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癥狀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出現吸收化學物所致多器官(系統)功能不全(見GBZ 77);

  b) 出現吸收化學物所致相應靶器官(系統)功能衰竭(見GBZ 77)。

  四.治療原則

  1 迅速脫離現場,脫去污染衣物,立即以大量清水徹底沖洗污染皮膚;眼部污染應充分以清水沖洗,對癥急救治療,維持生命體征。

  2 對短期內接觸較大量化學物,當時雖無明顯臨床表現或僅有輕微癥狀者,一般需醫學監護1d~3d。對接觸致病潛伏期較長的化學物者,可適當延長醫學監護時間,最長不超過7d,給予必要的檢查及處理。

  3 應盡快將進入體內的化學物排出體外。可根據吸收化學物的性質、病情嚴重程度,合理給予血液凈化、特效解毒藥等措施。

4 根據急性化學物中毒的病理生理改變,合理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自由基清除劑等治療。

5 對癥及支持治療。

--GBZ 71—201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