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浙江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安監管安健〔2017〕68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等法律規章,結合全省工作實際,省安監局制定了《浙江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 日
浙江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或者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要求,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可能產生或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三條 負責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 根據可能產生或者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 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和嚴重三個類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的綜合判定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和省安監局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或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驗收意見。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外單位的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庫專家)參加評審、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驗收意見。
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流程圖及評審(驗收)工作程序分別見附件1、附件2。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省安監局負責國務院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包括跨省的建設項目);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設區市級安監部門負責國務院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職業病危害較重以上的建設項目;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
縣級安監部門負責除省安監局、設區市級安監部門負責之外的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上一級安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給下一級安監部門實施,受委托的安監部門不得再另行委托。
第八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除涉及國家保密項目外,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承擔單位、評價結論、評審時間及評審意見,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時間、驗收方案和驗收意見等信息,建設單位應當在上述評審或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公告欄、網站等方式及時公布,并方便供本單位勞動者和安監部門查詢。公示信息表樣式見附件3。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對最終修改完善后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材料備查,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附件4。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
(一)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不全,未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與評價的,或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未提出對策措施的;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析與評價不正確的;
(四)評價結論和對策措施不正確的;
(五)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四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五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對最終修改完善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材料備查,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附件5。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和開工建設:
(一)未對建設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進行防護設施設計或者設計內容不全的;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未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預期效果進行評價的;
(五)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完成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
(七)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
(八)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
(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
(十)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
(十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
(十二)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對策建議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應當編制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和風險類別;
(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執行情況;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執行情況;
(四)參與驗收的人員及其工作內容、責任;
(五)驗收工作時間安排、程序等;
(六)有關建設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20日將驗收方案向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監部門進行書面報告。驗收方案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附件6。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要求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評審和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與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及驗收結果形成書面報告材料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監部門書面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其具體格式見附件7。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不得通過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得通過驗收:
(一)評價報告內容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九條要求的;
(二)評價報告未按照評審意見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且未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驗收意見整改的;
(六)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原則,將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監督檢查計劃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一體化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存在失信行為,或符合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六條 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是否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
(三)是否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是否提出對策與建議;
(四)是否明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
(五)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是否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七)是否按照本細則規定要求及時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二)是否采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與建議,如未采納是否進行充分論證說明;
(三)是否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分布,并對防控性能進行分析;
(四)是否明確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情況;
(五)是否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投資預算;
(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八)是否按照本細則規定要求及時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二)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齊全;
(三)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是否按照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整改完善;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報告是否按照規定向安監部門進行報告;
(六)是否按照本細則規定要求及時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
(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安監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要求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驗收方案和驗收工作報告,全部進行監督核查;
(二)對職業病危害較重和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驗收方案和驗收工作報告,按照安全生產“雙隨機”方式實施抽查。
第三十條 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要求建設單位接受指定的機構、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設單位和有關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三)向建設單位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四)在建設單位和有關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上級安監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安監部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有關監督管理情況。市、縣(市、區)安監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分別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半年和年度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及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報上一級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8。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4年10月21日印發的《浙江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流程圖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評審(驗收)工作程序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公示信息表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報告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報告
6.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
8.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