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有關中央企業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判定標準》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13日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