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1 |
機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復印件) |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時,需提交該機構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 |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三項“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 |
法定代表人參加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合格材料 |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六項“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第九條第五項“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 ,并考試合格;”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書面承諾已取得相關培訓合格材料 |
3 |
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
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第六條第三項“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書面承諾已滿足人員相關要求 |
4 |
檢測檢驗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證明 |
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第六條第四項“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書面承諾人員已滿足相關要求 |
5 |
管理體系、檢測檢驗報告、取得重點實驗室或其他檢測資質證明、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證明 |
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第六條第五項“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第六項“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書面承諾相關內容已滿足(取得)要求和資質,并在現場評審時核查 |
6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需提交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6號)第十九條第四項“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7 |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
地質勘探單位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提交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十二條“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8 |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
地質勘探單位作業前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時需提交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或者合同書,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9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
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和采掘施工企業從事爆破作業的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提交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十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從事爆破作業的,除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第十二條“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 (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第十三條“采掘施工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10 |
海洋石油特種設備合格檢測檢驗報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
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針對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需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八條第十一項“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11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在試生產前備案時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 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生產設施運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12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海上油田(井)進行延長測試前備案時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增加的作業設施、生產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13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
海上石油作業設施施工前備案時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14 |
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及起重工的資格證書 |
海上石油作業設施施工前備案時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5號令)第九條第五款第二項“船長(或者船舶負責人)、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及起重工的資格證書。”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15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相關文件資料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需提交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十二條第五項“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16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提交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
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需提交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17 |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時需提交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18 |
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證明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時需提交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19 |
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證明 |
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時需提交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九條規定“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0 |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復印件) |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屆滿辦理延期手續時需提交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企業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延期申請書中予以說明,并出具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
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八條第二款“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2 |
體檢證明 |
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時需提交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個人健康書面承諾 |
23 |
考試合格證明 |
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時需提交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4 |
健康證明 |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需提交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個人健康書面承諾 |
25 |
從事特種作業情況 |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需提交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6 |
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需提交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7 |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需提交 |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28 |
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
公眾聚集場所在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需提交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29 |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公眾聚集場所在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 需提交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0 |
社會保險證明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1 |
社會保險證明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情況匯總表、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第四項“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2 |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3 |
分支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八條第四項“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4 |
資質證書(復印件)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八條第二項“資質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35 |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時需提交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情況匯總表、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6 |
社會保險證明 |
申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初始注冊需提交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7 |
社會保險證明 |
注冊消防工程師申請延續注冊需提交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九條第三項“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8 |
申請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
申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初始注冊需提交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
39 |
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
申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初始注冊需提交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0 |
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
注冊消防工程師申請延續注冊需提交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九條第二項“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1 |
資格證書(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2 |
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復印件) |
申請初始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第四項“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43 |
執業證 |
申請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申請人執業證;”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
44 |
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申請變更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不再提交 |
45 |
履職情況證明 |
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項“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
部門規章 |
申請人書面陳述、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