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019年 第1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現將應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項由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4項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見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2.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應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附件1

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1

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注冊消防工程師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十九條第五項“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2

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延續注冊時需提交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五項“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向部門作出書面承諾,由部門內部核查

3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4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制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5

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向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6

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變更主要負責人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四條第三項“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7

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企業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8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證明材料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時需提交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八條第七項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企業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9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初領、延期、變更許可范圍)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10

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時需提交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11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申請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及延期換證時需提交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12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

申請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需提交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

1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時需提交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二十條第二款“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于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1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時需提交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15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時需提交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

部門規章

申請人不再提交,由部門內部核查

 

 

附件2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1

相關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證

書、專業背景說明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第七條第二項“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部門規范性文件

申請人不再提交,通過信息共享或網絡核驗解決

2

用于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主要技術裝備、專用軟件的購置發票或憑證,以及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的證明材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第七條第三項“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部門規范性文件

申請人書面承諾、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實地查驗

3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第七條第四項“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部門規范性文件

申請人不再提交,通過信息共享或網絡核驗解決

4

固定資產評估報告

企事業單位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時,需具備相應的固定資產實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安全評價機構固定資產的認定,應提供國家認定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評估證明!

部門規范性文件

由申請人自我書面承諾滿足相關要求,監管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