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名稱 |
簡要描述 |
淘汰類型 |
限制條件和范圍 |
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供參考) |
實施時間 |
一、通用(公路、水運)工程 |
施工工藝 |
1 |
1.1.1 |
卷揚機鋼筋調直工藝 |
利用卷揚機拉直鋼筋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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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鋼筋調直機、數控鋼筋調直切斷機的鋼筋調直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2 |
1.1.2 |
現場簡易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工藝 |
在施工現場采用拌制砂漿,通過切割成型等方法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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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化壓制設備和標準模具生產墊塊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3 |
1.1.3 |
空心板、箱型梁氣囊內模工藝 |
用橡膠充氣氣囊作為空心梁板或箱型梁的內模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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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板、箱型梁預制剛性(鋼質、PVC、高密度泡沫等)內模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4 |
1.1.4 |
人工挖孔樁手搖井架出渣工藝 |
采用人工手搖井架吊裝出渣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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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防沖頂限位器、制動裝置的卷揚機吊裝出渣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5 |
1.1.5 |
基樁人工挖孔工藝 |
采用人工開挖進行基樁成孔 |
限制 |
存在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域不得使用:1.地下水豐富、孔內空氣污染物超標準、軟弱土層等不良地質條件的區域;2.機械成孔設備可以到達的區域 |
沖擊鉆、回轉鉆、旋挖鉆等機械成孔工藝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6 |
1.1.6 |
“直接鑿除法”樁頭處理工藝 |
在未對樁頭鑿除邊線采用割刀等工具進行預先切割處理的情況下,直接由人工采用風鎬或其它工具鑿除基樁樁頭混凝土 |
限制 |
在下列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1.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2.獨立大橋,特大橋;3.水運工程 |
“預先切割法+機械鑿除”樁頭處理工藝、“環切法”整體樁頭處理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7 |
1.1.7 |
鋼筋閃光對焊工藝 |
人工操作閃光對焊機進行鋼筋焊接 |
限制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不得使用:1.在非固定的專業預制廠(場)或鋼筋加工廠(場)內進行鋼筋連接作業;2.直徑大于或等于22mm的鋼筋連接 |
套筒冷擠壓連接、滾壓直螺紋套筒連接等機械連接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8 |
1.1.8 |
水泥穩定類基層、墊層拌合料“路拌法”施工工藝 |
采用人工輔以機械(如挖掘機)就地拌合水泥穩定混合料 |
限制 |
在下列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1.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2.大、中型水運工程 |
水泥穩定類拌合料“廠拌法”施工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施工設備 |
9 |
1.2.1 |
竹(木)腳手架 |
采用竹(木)材料搭設的腳手架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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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扣件式非懸挑鋼管腳手架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0 |
1.2.2 |
門式鋼管滿堂支撐架 |
采用門式鋼管架搭設的滿堂承重支撐架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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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撐架、鋼管柱梁式支架、移動模架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1 |
1.2.3 |
扣件式鋼管滿堂支撐架、普通碗扣式鋼管滿堂支撐架(立桿材質為Q235級鋼,或構配件表面防腐處理采用涂刷防銹漆、冷鍍鋅) |
采用扣件式鋼管架搭設的滿堂承重支撐架。采用普通碗扣式鋼管架搭設的滿堂承重支撐架;普通碗扣式鋼管架指的是具備以下任一條件的碗扣式鋼管架:(1)立桿材質為Q235級鋼(2)構配件表面采用涂刷防銹漆或冷鍍鋅防腐處理 |
限制 |
具有以下任一情況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不得使用:1.搭設高度5m及以上;2.搭設跨度10m及以上;3.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4.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5.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
Q355及以上等級材質并采用熱浸鍍鋅表面處理工藝的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撐架、鋼管柱梁式支架、移動模架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2 |
1.2.4 |
非數控預應力張拉設備 |
采用人工手動操作張拉油泵,從壓力表讀取張拉力,伸長量靠尺量測的張拉設備 |
限制 |
在下列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時,均不得使用:1.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2.獨立大橋,特大橋;3.大、中型水運工程 |
數控預應力張拉設備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3 |
1.2.5 |
非數控孔道壓漿設備 |
采用人工手動操作進行孔道壓漿的設備 |
限制 |
在下列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時,均不得使用:1.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2.獨立大橋,特大橋;3.大、中型水運工程 |
數控壓漿設備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4 |
1.2.6 |
單軸水泥攪拌樁施工機械 |
采用單軸單方向攪拌土體、噴漿下沉、上提成樁的施工機械 |
限制 |
在下列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1.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2.大、中型水運工程 |
雙軸多向(雙向及以上)水泥攪拌樁施工機械、三軸及以上水泥攪拌樁施工機械、三軸及以上智能數控打印型水泥攪拌樁施工機械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5 |
1.2.7 |
碘鎢燈 |
施工工地用于照明等的碘鎢燈 |
限制 |
不得用于建設工地的生產、辦公、生活等區域的照明 |
節能燈、LED燈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工程材料 |
16 |
1.3.1 |
有堿速凝劑 |
氧化鈉當量含量大于1.0%且小于生產廠控制值的速凝劑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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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懸浮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二、公路工程 |
施工工藝 |
17 |
2.1.1 |
蓋梁(系梁)無漏油保險裝置的液壓千斤頂卸落模板工藝 |
蓋梁或系梁施工時底模采用無保險裝置液壓千斤頂做支撐,通過液壓千斤頂卸壓脫模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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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筒、自鎖式液壓千斤頂等卸落模板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18 |
2.1.2 |
高墩滑模施工工藝 |
采用滑升模板進行墩柱施工,模板沿著(直接接觸)剛成型的墩柱混凝土表面進行滑動、提升 |
限制 |
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不得使用:1.專業施工班組(50%及以上工人施工過類似工程);2.施工單位具有三個項目以上施工及管理經驗 |
翻模、爬模施工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19 |
2.1.3 |
隧道初期支護混凝土“潮噴”工藝 |
將骨料預加少量水,使之呈潮濕狀,再加水泥拌合后噴射粘接到巖石或其它材料表面 |
限制 |
非富水圍巖地質條件下不得使用 |
隧道初期支護噴射混凝土臺車、機械手濕噴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0 |
2.1.4 |
橋梁懸澆掛籃上部與底籃精軋螺紋鋼吊桿連接工藝 |
采用精軋螺紋鋼作為吊點吊桿,將掛籃上部與底籃連接 |
限制 |
在下列任一條件下不得使用:1.前吊點連接;2.其他吊點連接:(1)上下鋼結構直接連接(未穿過混凝土結構);(2)與底籃連接未采用活動鉸;(3)吊桿未設外保護套 |
掛籃錳鋼吊帶連接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施工設備 |
21 |
2.2.1 |
橋梁懸澆配重式掛籃設備 |
掛籃后錨處設置配重塊平衡前方荷載,以防止掛籃傾覆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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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錨式掛籃設備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三、水運工程 |
施工工藝 |
22 |
3.1.1 |
沉箱氣囊直接移運下水工藝 |
沉箱下水浮運前,通過延伸至水中一定深度的斜坡道,用充氣氣囊在水中移運直至將沉箱移運到滿足浮運的水深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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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船起吊、半潛駁或浮船塢下水、干浮船塢預制出塢、滑道下水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3 |
3.1.2 |
沉箱、船閘閘墻混凝土木模板(普通膠合板)施工工藝 |
沉箱、船閘閘墻采用木模板(普通膠合板)澆筑混凝土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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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模、新型材料模板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4 |
3.1.3 |
沉箱預制“填砂底模+氣囊頂升”工藝 |
沉箱預制時采用鋼框架內填砂形成底模,沉箱移運前用人工掏出(或高壓水沖)型鋼間的砂,穿入氣囊頂升沉箱 |
限制 |
單個沉箱重量超過300噸時不得使用 |
自升降可移動鋼結構底模工藝、預留混凝土溝槽的千斤頂(自鎖式或機械式)頂升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5 |
3.1.4 |
沉箱預制滑模施工工藝 |
采用滑升模板進行沉箱預制,模板沿著(直接接觸)剛成型的混凝土表面滑動、提升 |
限制 |
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不得使用:1.正規或固定的沉箱預制場;2.專業施工班組(50%及以上工人施工過類似工程);3.施工單位具有三個項目以上施工及管理經驗 |
整體模板、大模板分層預制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6 |
3.1.5 |
納泥區圍堰埋管式和溢流堰式排水工藝 |
埋管式排水口工藝是指通過埋設不同標高的多組排水管,將堰內水直接排出的工藝;溢流堰式排水口工藝是指設置頂標高比圍埝頂低的排水口,通過漫溢將堰內水直接排出 |
限制 |
在大、中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 |
設置防污簾的納泥區薄壁堰式排水閘、閘管組合式排水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27 |
3.1.6 |
透水框架桿件組合焊接工藝 |
透水框架由多根桿件組合焊接而成 |
限制 |
在大、中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 |
透水框架一次整體成型工藝、透水框架非焊接式組合制作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九個月后新開工項目實施 |
28 |
3.1.7 |
人工或挖掘機拋投透水框架施工工藝 |
采用人工或挖掘機逐個拋投透水框架 |
限制 |
在大、中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 |
透水框架群拋(一次性拋投不少于4個)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29 |
3.1.8 |
甲板駁雙邊拋枕施工工藝 |
采用甲板駁在船舶兩側同時進行拋枕施工 |
限制 |
在大、中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均不得使用 |
滑枕施工工藝、專用拋枕船拋枕施工工藝等 |
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
備 注: |
(一)大、中型水運工程等級劃分范圍: 1.港口工程:沿海1萬噸級及以上,內河300噸級及以上; 2.航道工程:沿海1萬噸級及以上,內河航道等級Ⅴ級(300噸級)及以上; 3.通航建筑:航道等級Ⅴ級(300噸級)及以上; 4.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 |
(二)可替代的工藝、設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表格中所列名稱。 |
(三)《目錄》中列出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范圍(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包含除臨時碼頭、臨時圍堰外的小型臨時工程、養護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