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 |
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處理依據 |
1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未經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2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一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3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五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三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4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四條。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二、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類 |
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處理依據 |
1 |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試生產期間除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超許可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2 |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3 |
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不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未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4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四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5 |
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6 |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7 |
涉及光氣、氯氣、硫化氫等劇毒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外的公共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8 |
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儲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六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9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液氯鋼瓶充裝、電子級產品充裝除外)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七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0 |
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未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氯乙烯氣柜的壓力(鐘罩內)、柜位高度不能實現在線連續監測;未設置氣柜壓力、柜位等聯鎖。存在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節嚴重的。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項;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9重點危險化學品特殊管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11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12 |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而上崗操作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3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六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4 |
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未明確關鍵工藝控制指標。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七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15 |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實施特殊作業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風險控制措施未落實,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6 |
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開展評估,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7 |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十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款。 |
三、限期改正類 |
序號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處理依據 |
1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3.2.3。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2 |
重大危險源未按國家標準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儲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3 |
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未按照《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的有關方法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干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未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4 |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且未完成搬遷的;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四、五款;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附件《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2設計與總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二)總圖布局”第七項。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5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6 |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三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7 |
未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未發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8 |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9 |
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四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4.1、4.2。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
10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不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不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
11 |
未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 |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4.1.5。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12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13 |
未將工藝、設備、生產組織方式等方面發生的變化納入變更管理,或在變更時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 |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4.12。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14 |
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配備應急救援物資。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 30077-2013)。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