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安委辦〔2020〕31號
各市安委辦、財政局,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17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為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本辦法僅適用實名舉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的統一領導,支持、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獎勵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開展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六條 舉報受理應當堅持“屬地為主、分級受理、行業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本部門的舉報電話、郵政(辦公)地址、網站網址、電子信箱等。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受理屬于其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案件及相關舉報材料移交給其他有處理權的部門,做好記錄備存,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二)已經受理且正在核查處置的舉報事項,單一舉報人重復舉報的;
(三)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必要時,上級部門可以依照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級部門辦理舉報事項。上級部門交由下級部門核查處置的,應當跟蹤督導督辦,下級部門應對結果負責。
(二)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對駐浙央企、省屬企業的舉報事項;設區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駐地央企及其所屬企業、省屬企業在當地的企業以及市屬企業的舉報事項。其他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三)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對本部門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門移交的舉報事項及時組織核查處置,結果應及時答復舉報人。本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報請本級安委會組成聯合核查組進行核查處置。
(四)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核查處置,并及時答復舉報人。
第三章 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
(二)舉報事項未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或未作依法處理的;
(三)舉報事項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屬實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六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三)生產經營單位在崗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上浮一定比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具體事宜,遵照應急管理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對受理時間最先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后續舉報人不再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八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提供銀行賬號通過轉賬方式領取。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領取獎金;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給予褒揚激勵。
舉報人所得獎金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舉報獎金應當一次性發放。獎金使用發放情況應定期報送上級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安委會應當將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和報告等相關制度,并建立舉報事項檔案資料和臺帳,及時歸檔,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專責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單位;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交辦、移交而未按規定登記、交辦、移交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舉報核查事項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或者依法答復舉報人,以及未按規定及時給予獎勵的;
(四)未及時履行督導督辦職責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工作,或將有關舉報材料、舉報內容、舉報人信息、獎勵情況等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對象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舉報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另有相關行業舉報獎勵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浙安監管辦〔2013〕1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