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
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
2020年12月
2020年6月13日16時41分許,位于臺州溫嶺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溫嶺段溫州方向溫嶺西出口下匝道發生一起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20人死亡①,175 人入院治療(其中24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9477.815萬元。
①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二)死亡和失蹤(含下落不明)人數是指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在 30 日內(道路交通、火災生產安全事故 7 日內)死亡……”之規定,事故發生 7 日后因傷重死亡的人員不計入20人事故死亡人數之內。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孫春蘭副總理、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趙克志國務委員等領導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學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大程度減少傷亡。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6月14日,經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總工會等部門及溫州市、臺州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聘請國內交通、車輛、爆炸、特種設備等方面的權威機構和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超速行經高速匝道引起側翻、碰撞、泄出,進而引發爆炸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2020年6月13日5時51分,浙CM9535/浙CF138掛槽罐車從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梅嶼儲備站出發駛往寧波,11時45分到達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充裝25.36噸液化石油氣后于13時02分出發返回溫州。16時40分54秒該車駛入沈海高速公路溫州方向溫嶺西出口匝道,16時41分16秒半掛車后部開始向右傾斜,16時41分18秒車體完全向右側翻,碰擦匝道外側旋轉式防撞護欄并向前滑行,16時41分19秒罐體與匝道跨線橋混凝土護欄端頭發生碰撞,罐體破裂、解體,牽引車和半掛車分離,其中罐體殘片及半掛車呈不同方向飛出,罐體中的液化石油氣迅速泄出、汽化、擴散并蔓延。16時42分58秒,擴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溫州往寧波方向跨線立交橋下的石油氣首先發生爆燃,火勢向西蔓延,16時43分6秒發生大面積劇烈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附近車輛、道路、周邊良山村部分民房、廠房不同程度損壞。
2.事故救援情況。6月13日16時42分許,溫嶺市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后立即電話告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應急值班中心。溫嶺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啟動應急聯動預案,組織公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生態環境、供電、消防、供水等相關應急聯動部門及搶險救援專家、隊伍迅速趕赴現場,全力做好現場滅火、傷員救治、現場勘查、交通疏導和秩序維護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持續調度指導事故處置工作,孫華山副部長趕赴現場指導。時任省委書記車俊立即作出批示,統籌指揮,并赴當地指導工作,主持召開省委常委會對做好事故處置和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部署。時任省長袁家軍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傷員救治,對事故善后處理提出具體要求。時任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馮飛,朱國賢、王昌榮、王雙全、高興夫、成岳沖、劉小濤等省領導就做好事故處置和善后工作或趕赴現場或作出指示批示。
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迅速行動,有力有序組織事故處置。緊急調集14支專業救援隊馳援溫嶺,組織;、建筑等領域專家趕赴現場指導救援。現場救援共投入大型搶險救援設備30多臺(套),出動各類救援車輛151輛、醫療救護車38輛,參與救援人員2660多人次。自事故發生起至14日8時,14小時內完成現場搜救。立即成立醫療救治工作專班,組織630多名醫療專家和醫護人員參與傷員救治。在做好“分類檢傷,集中救治”同時,根據傷勢評估,分兩批將22名危重癥傷員及時送到浙醫二院救治。同時,臺州、溫嶺兩級政府迅速成立家屬接待工作專班,對遇難、重傷人員家屬落實專人對接,對房屋受損群眾做好臨時安置,全力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遇難人員家屬已全部簽訂賠償協議并及時得到賠付。該事故善后處理平穩有序,未引起次生性社會治理問題。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謝志高,男,漢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湖南省辰溪縣人,系事發時浙CM9535/浙CF138掛車輛駕駛人。2007年12月27日初次領取E駕駛證,2018年3月22日增加A2準駕車型,駕駛證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準駕車型:A2、E(牽引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7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2018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
2.熊浩,男,漢族,1985年1月3日出生,河南省羅山縣人,系事發時浙CM9535/浙CF138掛車輛押運員。2008年4月7日初次取得E駕駛證,2019年4月12日增加A2準駕車型,駕駛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準駕車型:A2、E(牽引車、普通兩輪摩托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7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2016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
謝志高和熊浩均在事故中死亡,經調查,兩人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申領符合相關規定,狀態正常。
(三)事發當日車輛駕駛情況。
經綜合分析事故車輛行駛記錄儀、車載視頻和高速卡口監控等信息,事發當日謝志高和熊浩輪換駕駛車輛。6月13日5時51分事故槽罐車從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出發,11時45分到達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經查證6時02分至8時33分由熊浩駕駛,9時05分至11時19分由謝志高駕駛;13時02分從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出發至16時41分發生事故,歷時3小時39分,經查證13時26分至15時42分由熊浩駕駛,15時52分開始至事故發生由謝志高駕駛。謝志高和熊浩事發當日持續駕駛時間均未超過4小時,且累計時間均未超過8小時。
經兩家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鑒定,事發時牽引車變速器處于第十前進檔位,車輛在發生側翻前行駛速度分別為52.37~54.80公里/小時、52~57公里/小時。事發路段限速為30公里/小時,事故車輛為超速駕駛狀態。
(四)事故車輛及罐體情況。
1.車輛情況。浙CM9535/浙CF138掛液化石油氣槽罐車由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重型罐式半掛車組成。浙CM9535重型半掛牽引車廠牌為東風牌DFH4250A6,核定整備質量8800kg,準牽引質量40000kg 。浙 CF138 掛 重型罐式半掛車為程力威牌CLW9401GYQC,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出廠,整備質量14000kg,核載26000kg,事故發生時實際裝載液化石油氣25360kg。半掛牽引車、罐式半掛車于2019年4月16 日在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注冊登記,所有人為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半掛牽引車、罐式半掛車于2019年4月22日在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道路運輸證,證號分別為危33081154732號、危33081154733號,換證截止時間均為2022年4月22日。
經核查,罐式半掛車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書所載明的技術參數和配置與工信部公告的產品參數一致。經檢測,該車制動系統部件、轉向系統和牽引座總成安全技術狀況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輪胎損壞均為機械性切割損壞,缺氣輪胎均為輪輞變形后產生。牽引座連接板(主掛車連接裝置)螺栓呈一次性斷裂特征,傾向于受巨大外力作用所致。經檢測中心模擬計算,事故車側傾穩定角大于23°,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要求。
2.罐體情況。事故罐式半掛車罐體容積為61.9m³,內徑為2525mm,設計壓力為1.61/-0.1MPa,長度為13230mm,設計溫度為50℃,最大充裝量為26000kg,筒體名義厚度10.0mm,封頭名義厚度8.0mm。筒體材料由湖南華菱湘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牌號為Q420R(正火);封頭由宜興市安達信封頭有限公司生產,材料牌號為Q345R(正火)。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定期檢驗合格報告。經對事故罐體殘骸取樣檢測,罐體材料實物性能滿足相關要求。
3.液化石油氣充裝情況。事故槽罐車于6月13日11時58分開始充裝液化石油氣(比例為丙烷60%、丁烷40%),12時53分充裝完畢。充裝過程中,中控顯示管路最高壓力為1127kPa;充裝完畢后,罐體壓力為1200 kPa。12時59分車輛過磅整車總重48.26噸,實際充裝量為25.36噸。充裝未超過設計壓力和最大充裝量,半掛車實載質量未超過核載質量,牽引車實際牽引質量未超過核定準牽引質量。
(五)事故單位情況。
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陽運輸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5日,由瑞安市中源液化氣有限公司(占股30.25%)、瑞安市液化氣有限公司(占股19.32%)、瑞安市燃料有限公司(占股18.49%)、瑞安市仙馬液化氣有限公司(占股15.97%)、瑞安市鑫龍液化氣有限公司(占股15.97%)共同出資組建,法定代表人葉巖福。經營范圍為“貨運:普通貨運、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2.1項,劇毒化學品除外)<專運液化石油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該公司現有半掛牽引車9輛,罐式半掛車10輛,其它液化氣瓶配送車45輛,現有駕駛員49名,押運員30名,公司管理人員4名(1名為兼職)。
(六)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地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浙江溫嶺段溫州方向溫嶺西出口C匝道與環形A匝道銜接路段,對應主線起訖樁號為1666K+500至1666K+900。事發路段道路和交通安全設施等于1995年8月由浙江省交通設計院設計,9 月開工建設,1997年12月投入運行。2013年該路段業主單位臺州市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轄區高速公路進行交通設施安全等級提升改造,事故匝道彎道處改裝旋轉式防撞護欄。2013年7月西安長安大學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改造設計,2014年4臺州市路馬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開始施工建設,臺州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監理。經檢測鑒定,事故地點旋轉式防撞護欄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未進行搭接過渡施工,不符合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相關要求,其他數據指標均符合要求。經核查,該提升改造工程未竣工驗收。
事故匝道右側路基由主線往收費站方向,距匝道入口2.8米處設有匝道 60 公里/小時限速標志,26.4米處設有匝道翻車事故易發限速 60 公里/小時提示標志,146.4米處設有上坡急彎3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226.4 米處設有急彎減速標志,240.2米處開始至跨線橋混凝土護欄端頭裝有128.9 米長旋轉式防撞護欄。在旋轉式防撞護欄開始處設有3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在彎道處連續設置10塊左轉彎線形導向標志,在旋轉式防撞護欄尾段設有2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在匝道路肩內設有柔性警示柱。
(七)相關涉事單位情況。
1.罐式半掛車生產企業。湖北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程阿羅。經營范圍包括專用汽車、輕型汽車(不含小轎車)、低速貨車、隨車起重機及汽車零部件的制造、銷售;金屬罐體(含A2、C2、C3壓力容器)、塑料罐體、化工防腐設備的制造、銷售等。
2.罐體檢驗機構。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原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主要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及安全部件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具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綜合檢驗機構 甲類),具備汽車罐車定期檢驗資質(RD7),有效期從2018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7日。
3.液化石油氣供貨單位。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中外合資),成立于1997年12月3日,注冊資本8.6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原名為寧波華東BP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被東華能源收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為甬M安經(2018)0010,許可經營范圍為正丁烷、液化石油氣(僅用于工業原料)、丙烯、丙烷;《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編號為TS9233010-2020。
4.液化石油氣采購單位。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葉巖福(瑞陽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車輛裝載的液化石油氣運往該公司所屬梅嶼儲配站,該站位于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梅嶼村,總儲存量為232立方,每天灌裝量為30噸左右。事故車輛主要為該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
5.瑞陽運輸公司動態監控平臺服務營運商。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楊翔,經營范圍為車載衛星定位系統設備安裝、維護及技術服務等。2015年9月17日,原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對該公司的浙江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服務商備案申請作出準予備案。
6.瑞陽運輸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機構。溫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協會,2014年9月取得溫州市交通運輸局頒發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三級證書資質。2018年10月9日,向瑞陽運輸公司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證書。2019年9月24日,對瑞陽運輸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核查時給予合格評價。
7.事故匝道交通設施安全等級提升業主單位。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陳文波,經營范圍為高速公路投資、收費和養護等。
8.事故匝道交通設施安全等級提升施工單位。臺州市路馬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6日,系浙江省臺州市交通工程公司(臺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華勝,主要經營范圍為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施工。
9.事故匝道交通設施安全等級提升監理單位。臺州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8日,臺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伶,主要經營范圍為公路、水運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監理、咨詢、試驗檢測服務等。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謝志高駕駛車輛從限速60 公里/小時路段行駛至限速30公里/小時的彎道路段時,未及時采取減速措施導致車輛發生側翻,罐體前封頭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端頭猛烈撞擊,形成破口,在沖擊力和罐內壓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體,罐體內液化石油氣迅速泄出、汽化、擴散,遇過往機動車產生的火花爆燃,最后發生蒸汽云爆炸。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取樣、檢測鑒定,排除因車輛故障可能導致側翻的因素;排除因罐體材料實際性能不滿足要求可能導致罐體撕裂、解體的因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駕駛人員調查取證、司法鑒定,排除無證駕駛、酒駕、毒駕等因素。
事故調查組組織專家對事故所處路段旋轉式防撞護欄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未進行搭接施工對事故的影響進行了論證,可以認定:旋轉式防撞護欄未按設計施工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相關單位主要問題
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及葉巖福等主要負責人無視國家有關危化品運輸的法律法規,未落實GPS動態監管、安全教育管理、電子路單如實上傳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存在車輛掛靠經營等違規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GPS監管平臺運營服務商違規幫助瑞陽運輸公司逃避GPS監管、電子路單上傳主體責任,行業協會未如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評定,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業主、施工、監理單位在防撞護欄施工過程中未履行各自職責,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一)瑞安市瑞陽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
1.未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員資格證。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2018年以來安全管理經費未按規定使用,2019年安全管理經費未及時提取。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急預案內容不完善,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嚴格實施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2.未落實GPS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簽訂虛假合同逃避GPS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GPS動態監管制度,長期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駕駛員違規行為放任不管,導致駕駛員違規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3.違規委托填報電子路單。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電子路單委托給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代為制作且未履行監督主體責任,導致電子路單虛假填報。
4.車輛違規掛靠經營。事故槽罐車登記所有人為瑞陽運輸公司,但實際由溫州昌泰電力燃氣有限公司出資購買,主要為昌泰公司承擔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且駕駛人員、押運員工資、社保也由昌泰公司承擔,存在昌泰公司車輛掛靠瑞陽運輸公司運營的行為。
(二)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
1.違規承接電子路單上傳服務。違規以合同形式接受瑞陽運輸公司委托的電子路單上傳服務,且未認真核實路單真實信息,按照事先設定的格式信息機械錄入電子路單,導致電子路單信息與實際運輸信息不符。
2.幫助逃避動態監管責任。與瑞陽運輸公司簽訂虛假動態監控服務協議,幫助瑞陽運輸公司逃避GPS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三)溫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協會。
未如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評定。2018年對瑞陽運輸公司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評定時,違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對瑞陽運輸公司提交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初次評價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認真核查,沒有發現瑞陽運輸公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違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嚴格開展現場評價工作,沒有發現瑞陽運輸公司專職安全人員、監控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在瑞陽運輸公司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級等級證明。2019年對瑞陽運輸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年度核查時,未按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對瑞陽運輸公司企業年度自評報告認真核查,沒有發現自評報告內容存在不實情況,違規將年度核查評定為合格。對瑞陽運輸公司虛假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影響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瑞陽運輸公司的差異化監管。
(四)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業主監管責任,對事故所處路段旋轉式防撞護欄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搭接施工不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的問題失管,未組織竣工驗收。
(五)臺州市路馬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
未按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對事故所處路段旋轉式防撞護欄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進行搭接施工,也未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變更申請。
(六)臺州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未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地點所處路段旋轉式防撞護欄與跨線橋混凝土護欄未按標準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搭接施工的問題失察、失管。
四、地方有關部門主要問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GPS動態監控工作考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等職責不力。公安機關未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秩序管理職責不力。公路管理部門未嚴格執行《浙江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履行事故道路養護施工監管職責不力。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1)未嚴格履行企業安全管理監管職責。對瑞陽運輸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失察;對瑞陽公司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未認真開展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未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未對駕駛員違法駕駛行為嚴格處理等問題監管不力。(2)未認真履行GPS動態監控監管職責。未嚴格執行《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二、三款規定,在負責具體實施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對瑞陽運輸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未執行24小時動態監管,未建立監控相關臺賬等違規行為監管不力。(3)對瑞陽運輸公司未按規定如實制作電子運單監管不力。
2.瑞安市交通運輸局。未嚴格執行《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條規定,組織領導、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不到位,對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具體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監督管理不力。組織開展瑞安市交通運輸系統危險化學品運輸領域安全專項治理不徹底。
3.溫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原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1)換證審批把關不嚴。未嚴格執行《浙江省道路運輸證件換證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換證把關不嚴,在瑞陽運輸公司存在未配備2名專職動態監控人員、企業負責人沒有安全資格證、未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等不符合換證條件的情況下同意換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2)業務指導監督不力。在指導全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中,對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履行車輛動態監管職責不力失察。(3)安全檢查開展不實。開展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時,對瑞陽運輸公司存在安全隱患及相關違規行為未認真排查。
4.溫州市交通運輸局。對原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換證監管不到位;指導督促瑞安市交通運輸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節后復工安全生產大檢查督查工作不到位,對瑞陽運輸公司明顯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認真督查。
(二)公安機關。
1.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未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動態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查處工作不到位,對動態監控中記錄的駕駛員違法駕駛信息未嚴格檢查和處理;監督檢查瑞陽運輸公司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不到位,對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到位。
2.瑞安市公安局。未認真履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危險品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和駕駛員安全教育不到位。
3.溫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對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
4.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臺州支隊。對高速公路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管理不到位。
(三)公路管理部門。
臺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原臺州市公路管理局)。對臺州市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匝道旋轉式防撞護欄提升改造過程中未按設計施工、未及時驗收等違規問題監管不力,對高速公路養護質量監管不到位。
五、地方黨委政府主要問題
(一)瑞安市玉海街道辦事處。
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轄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深入。
(二)瑞安市政府。
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有效督促瑞安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等部門開展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工作。
(三)瑞安市委。
未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領導和組織推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到位。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葉巖福,系瑞陽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葉巖和,系瑞陽運輸公司經理(主管安全生產),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趙磊,系瑞陽運輸公司安全員(兼車輛動態系統監控員)。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監視居住。
4.鄭興,系瑞陽運輸公司車隊長。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監視居住。
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全員。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監視居住。
6.楊翔,系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監視居住。
7.陳勤義,系瑞安市開源管道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浙江瑞源燃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現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監視居住。
(二)對有關公職人員問責處理。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等公職人員在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浙江省紀委省監委依規依紀依法組織開展審查調查,對 30 名責任人員作出問責處理。
1.麻勝聰,瑞安市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秦肖,瑞安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董慶華,永嘉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溫州市交通運輸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6.王航宇,溫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7.陳代慶,溫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徐明秋,溫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退休干部(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貨運物流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張憲達,溫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貨運物流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歐陽世國,瑞安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2.林克榮,瑞安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13.林偉哲,瑞安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時任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總支委員、副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時任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黨總支委員、稽安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15.毛小華,瑞安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人員(時任瑞安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物流管理科科長),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16.袁國清,臺州市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臺州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臺州市公路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馮順劍,臺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級待遇干部(臺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養護專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組組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8.童桂正,臺州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副高級工程師(臺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臺州支隊隊長,給予記大過處分。
20.沈汝寬,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臺州支隊副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21.朱暉,浙江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臺州支隊三大隊黨支部書記、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2.徐志宏,溫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時任溫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公安交管局局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4.葉挺輝,瑞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大隊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5.賈劍標,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隊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6.陳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玉海中隊黨支部組織委員、副中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7.謝文君,臺州市政協社會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郭伶,臺州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于群智,臺州市公路應急保障站副高級工程師(臺州市路馬交通安全設施有限公司原經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30.周志威,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工程養護總監,因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職務犯罪行為,于2020 年7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不再給予紀律處分。
(三)對有關單位處罰及問責建議。
1.建議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
(1)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瑞陽運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2)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溫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3)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事故道路交通設施安全等級提升改造工程相關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4)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溫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協會作出行政處罰。
2.建議依法依規作出問責的單位。
(1)責成溫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報省監委,省應急管理廳。
(2)責成瑞安市委、市政府向溫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四)需要移送處理的有關問題。
事故調查中重點對事故罐體質量、半掛車體質量、罐式半掛車運行穩定性進行了調查,雖未查證罐體和半掛車存在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質量問題,但發現程力公司存在違規獲取機動車產品許可準入、罐體制造未執行新標準、為獲取罐車壓力容器監檢證書虛構合同等問題。鑒于這些問題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影響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因此,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將上述問題線索移送程力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發生,提出以下建議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黨委政府要強化紅線意識。
各地黨委政府特別是溫州市、瑞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慘痛教訓,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壓實黨政領導責任,真正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管意識。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擰緊行業部門安全生產責任鏈條,特別是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要強化對;返缆愤\輸的部門監管,緊盯薄弱環節,分析研判安全風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嚴厲打擊運輸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做到重大風險隱患一抓到底、徹底解決,嚴防失管漏管引發事故。運輸企業要強化責任意識。要健全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深入開展風險隱患治理;要堅決落實“誰辨識風險、誰控制風險、誰對風險后果負責”的主體責任,把風險管理貫穿全員全過程全方位。
(二)在;啡芷诎踩沃腥ψ龊眠\輸環節的標本兼治。深入開展;啡芷诎踩巍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安委會 2020年8月14日的部署,聚焦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全鏈條、全生命周期安全監管,結合危化品和危險廢物等領域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扎實推進;啡芷诎踩。在生產環節重點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飞a企業搬遷改造;在儲存環節對涉及硝酸銨、硝酸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企業開展全覆蓋的檢查整治,所有儲存場所完成定量風險評估;在使用環節實施分類管理,重點使用企業落實安全評價和整改確認,一般使用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切實消除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安全隱患;在處置環節建立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體系,形成危險廢物重大案件部門聯動、區域協作、會商督辦機制。持續抓好;愤\輸安全“鐵拳整治”專項行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 2020年6月28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緊盯“人、車、路、企業”等要素,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堅決遏制事故多發易發勢頭。要嚴把企業準入關,深化危化品運輸企業分級評定工作,根據評定等級實施分類管理,2021年6 月前對已完成的不符合準入條件企業的全面清理工作開展“回頭督查”。要嚴格違法處罰關,嚴厲查處運輸企業在動態監控、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制度落實等方面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嚴厲查處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通過逢車必查、監控必查,及時發現并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嚴厲處罰承運、托運、裝卸;愤`法行為,嚴格執行充裝環節“五必查”規定,落實風險源頭管控。要嚴肅“掛靠”;愤\輸車輛清理關,按照“五統一”(統一產權關系、統一勞動關系、統一運輸組織、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管理責任)標準完成所有掛靠經營車輛清理。要規范“兩外”(浙江籍車輛長期在外駐點經營、外省籍車輛在浙經營)危化品運輸車輛管控關,從2021年起,杜絕浙江籍車輛長期在外駐點經營,禁止未辦理備案或進浙登記的外省籍車輛進入浙江市場。注重行業安全發展長效機制建設。聚焦從根本上解決危化品運輸安全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重大問題,加快推進行業安全發展長效機制建設,不斷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能力。要實施“扶優做強”工程,按照“控總量、育龍頭、促轉型、清掛靠、嚴準入、強規范”的要求,加快推動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轉型;到 2022年底,全省;愤\輸企業總量力爭減少 10%以上。要實施“專區、專線、專點”管理,科學統籌和規劃“專區”危化品運輸物流結構,科學設置;愤\輸“專線”,配套完善危化品運輸“專點”設施,切實保障全省;肺锪鞔笸ǖ腊踩2021年6月底前設有“專區”的縣域全部建設;愤\輸車輛專用停車場,2021年底前完成200處;愤\輸重點路段安全設施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配套危化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位增加 20%以上。要實施“人、車、罐”安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車輛安全措施、罐體安全技術條件,有效消除;愤\輸重大安全風險;2021年6月底前完成特別管控;愤\輸車輛操作箱的加固改造,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愤\輸車輛改造。要加快推進“一碼、一圖、一網”建設,建立覆蓋全省以及進浙經營的外省籍危化品運輸從業人員“安全碼”,依托風險“一張圖”動態研判危化品運輸線路、運輸企業、裝卸作業的風險,構建危化品運輸全過程跟蹤和信息監控“一張網”,實現危化品運輸風險精密智控。
(三)繼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愤\輸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監控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嚴格落實風險管控責任。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排查、及時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實施閉環管理;全面實施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切實加強危化品運輸全過程安全管理。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標準規范,按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實時分析、及時糾正處理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以及擅離規定線路、非正常行車等行為;嚴格按照規定采購合格運輸車輛,定期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始終保持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全面提升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養。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著力提升企業員工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新招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四)全面提升;愤\輸協同監管能力。嚴格依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六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愤\輸全過程監督。各級安委辦要通過統籌協調、指導督促、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動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加強對全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的監督與考核,加密入企檢查頻次、加大執法力度,對全省道路危貨運輸問題企業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追究,建立運力發展與安全生產掛鉤等制度,全力遏制事故多發頻發態勢。要進一步優化;返缆愤\輸協同監管和線上線下聯合執法,提升信息跨部門、跨層級動態共享能力;貫通各部門檢查執法信息,與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等資質掛鉤,推動聯合信用懲戒。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對超速、超載、超限、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到2021年6月實現;愤\輸重點道路和高速匝道出口視頻監控和超速抓拍。全面細致排查“兩客一危”運輸企業,確保不漏一家企業、不漏一輛車輛、不漏一處危險路段、不漏一個駕駛員,堅決消除各類風險隱患。應急管理、建設部門依法依規督促;菲髽I,燃氣儲配站等企業建立危化品、燃氣充裝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充裝“五必查”“五不充”。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檢測檢驗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進行嚴格檢測檢驗。同時,加快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聯合懲戒機制等,全面推進危化品運輸領域協同監管。進一步完善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的企業、道路運輸安全常態化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從2021年起,加大對;愤\輸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執法懲戒力度。加快構建“大數據+網格化+全鏈條”監管體系,迭代升級危化品風險防控大數據平臺物流管控子系統,實現省內重點化工園區和重點生產源頭企業與物流管控子系統的互聯互通,2021年6月底前實現省市縣三級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機構);繁O管全鏈條信息共享。公安、交通運輸要會同司法等部門聯合攻關,從2021年起,逐步將車輛監控系統和衛星定位裝置收集、 固定的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作為公安部門行政處罰依據。
(五)加快制修訂相關地方法規和標準。各地要加強地方立法立標工作,健全;钒踩ㄒ帢藴鼠w系,依法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進修訂法規。省級有關部門要抓緊梳理現行安全生產法規,推進;钒踩a相關條例、規定修訂,提高處罰標準,強化法治措施。2021年底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提出浙江特色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要求。健全配套文件。2021年3月前出臺并實施《浙江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從車輛、道路、人員、企業、檢驗檢測、監管體系、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加強管理的規定,推動建立在浙運營的;愤\輸車輛長效安全管理機制。進一步優化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等級動態評價辦法,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和分級標準,有效實施差別化監管,探索精準管控機制。提高行業安全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次事故和收集的罐體安全事故情況,全面收集全國罐車制造企業名錄、危險品分類目錄、罐車罐體相關標準、罐車事故數據、罐車檢驗數據等材料,牽頭重點研究提高罐車罐體相關質量和安全標準,積極推動國家相關部委修改完善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技術規范,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六)推動危化品運輸安全社會共治。強化宣傳引導、保險服務、信用管理、協作自治等機制建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危化品運輸安全社會共治體系。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對;愤\輸安全宣傳力度,拓展媒體宣傳渠道,營造濃厚氛圍,提升全民安全素養和意識;注重對重大隱患舉報獎勵制度的宣傳和執行,鼓勵社會群眾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廣“保險+安全管理”。發揮保險公司服務職能,促使保險企業會同動態監控營運商負責;愤\輸車輛第三方動態監控工作,2021年底前實現其他;愤\輸車輛全覆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對安全條件不達標、違法違規行為較多、安全教育學習不到位的企業、車輛、人員納入安全“失信名單”,在運力限制、充裝限制、行業執業等方面采取懲罰措施,直至吊銷相應許可。強化社會自治機制。推動設有化工園區和;愤M出口港區的縣域建立;愤\輸行業安全協作社會組織,積極發揮政策咨詢、技術研究、教育宣傳等作用,提升行業自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