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全市安全生產領域案件的查辦,進一步警示、教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市安委辦將近期辦理的2起安全生產領域刑事案件及6起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案例通報如下:
麗水市田某成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化品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
2020年7月24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舉報電話稱轄區內水臘公路與慧民街交叉路口東南角一廢棄工棚內有人儲存危化品甲醇,并存在分裝銷售的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現場無防爆措施,無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安全措施,不具備儲存危化品安全條件,并有人員住宿在該廢棄工棚內,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勘驗筆錄,經清點該廢棄工棚共儲存有甲醇23.21噸 。
經核查,田某某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下發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甲醇銷售、運送等違法行為,同時作出查封該廢棄工棚及工棚內甲醇及甲醇的儲存設備的決定,8月5日對甲醇進行異地封存。鑒于田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2020年10月13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將田某某以非法經營罪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10月16日,麗水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列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追逃,2021年3月18日田某某被抓獲歸案并被刑事拘留。本案將于2021年6月18日宣判,判決田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
麗水市蓮都區某某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25日,檢查中發現某某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在巖泉街道雨傘崗村一倉庫存有桶裝化學品。蓮都區應急管理局隨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倉庫進行檢查,發現白色塑料桶5桶350升甲醇,鐵皮桶1個50升甲醇,一輛非法改裝面包車,車上有5桶醇基燃料,另外現場查獲21桶醇基燃料,經鑒定,桶內液體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倉庫坐落在蓮都區雨傘崗村居民區及人員密集場所區域,該倉庫屋頂架空電力線,使用的分裝泵、電氣線路、移動排插、照明燈等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未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批危險化學品屬蓮都區某某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范圍為“不帶儲存經營(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同時,該公司在2020年因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被蓮都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系“屢罰不改”,情節惡劣。蓮都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28日,蓮都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麗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等案
2021年5月13日,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家俱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19年9月安裝使用除塵裝置集塵箱(屬于有限空間)以來,有限空間作業直接負責人兼公司安管員施某某先后三次進入設備內進行設備維護,在三次作業過程中,均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提出防范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進行作業審批與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未派專人監護。執法人員隨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及《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經核查,其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與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麗水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直接負責人施某某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慶元縣張某某未經許可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案
2021年4月8日,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慶元縣竹口鎮檢查時,發現良秋良種場廠房內有疑似危險化學品,在進一步進行檢查后,發現下列情況:1.廠房內有200L規格204桶,部分是空桶,部分標簽上顯示二甲苯、醇酸樹脂、聚氨酯、PU固化劑等材料。有20L規格78桶,桶內溶液有半桶和小桶;2.廠房內有袋裝棉裝材料70余袋;3.廠房內有攪拌機、攪拌桶、調試工作臺、磅秤、空壓機、封口機等設備;4.張某某不能提供危險化學品相關證書。
經核查,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之規定。慶元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張某某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縉云縣某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案
2021年4月8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縉云縣某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作業現場一處仿形車床和圓棒砂光機周圍、灰倉清掃車間等木質粉塵沉積的區域粉塵沉積厚度超過3.2mm,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經核查,縉云縣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2021年5月20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縉云縣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萬陸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縉云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2021年4月30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縉云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車間廢棄廁所里放置有40桶(每桶20Kg)固化劑、車間的作業現場放置有8桶(每桶1100Kg)的不飽和聚酯樹脂,均未存儲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
經核查,該批“固化劑”為閉杯閃點37℃的易燃液體,該批“不飽和聚酯樹脂”為高閃點易燃液體。縉云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7月2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縉云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景寧畬族自治縣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使用不符合行業標準案
2021年4月1日,景寧畬族自治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景寧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存儲倉庫的可燃氣體泄漏報警控制器內部線路未連接,不能正常使用等情況。執法人員制定了現場檢查記錄,并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經核查,景寧某某生物醇油有限公司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捌仟元整(¥8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遂昌縣某某通風設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1年3月31日,遂昌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某通風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電焊作業人員方某某未取得特種作業證在進行電焊作業。執法人員立即下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遂應急現決[危2021]2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遂應急責改[2021]危-13號),并要求方某某立即停止電焊作業,待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經核查,浙江某某通風設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已構成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決定對浙江某通風設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壹萬元整(¥8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