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蓮都區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危險作業案向蓮都區法院提起公訴。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麗水市首例以危險作業罪被起訴的案件。
案件回顧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擔任浙江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經營甲醇溶液。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張某某在沒有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麗水市蓮都區巖泉街道某村租用一簡易倉庫,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甲醇溶液,并雇傭人員在該倉庫內對甲醇溶液進行稀釋作業,使用改裝的面包車運送稀釋后的甲醇溶液進行售賣。
此前,該公司因在無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已于2020年12月被麗水市蓮都區應急管理局責令整改和罰款人民幣75000元。但張某某仍沒有就此收手,于2021年2月5日、4月6日向寧波市某公司購買國標甲醇14.38噸、30.38噸存放于該倉庫,進行稀釋作業予以售賣。


2021年5月25日,蓮都區應急管理局在對該倉庫進行檢查,發現該倉庫不具備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并當場查獲面包車、藍色塑料桶、送貨銷售單等物品。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純甲醇400升、稀釋后甲醇共計1584.35公斤(含桶)、面包車。經鑒定,藍色桶、鐵皮桶等醇基燃料主要成分為甲醇,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現場示意圖
經現場查看,該倉庫位于居民區,與周邊企業生產車間、某景區的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足,倉庫未經設計、審批,倉庫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均不符合要求。倉庫內安全設施設置不到位、安全條件不具備,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