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無小事,防范和杜絕安全事故刻不容緩。8月17日下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險作業罪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來,麗水法院審理的首例危險作業罪案。

被告人張某某系浙江某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經營甲醇溶液。2020年12月,該公司因在無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甲醇溶液儲存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被麗水市蓮都區應急管理局責令整改和罰款75000元。后張某某并未就此收手,于今年購進甲醇溶液14.38噸、30.38噸儲存于上述倉庫,進行稀釋作業予以銷售,直至5月25日再次被查獲。庭審中,公訴機關就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辯護人就定罪、量刑情節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租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并進行稀釋作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以案釋法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重特大事故仍有時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在安全生產治理工作中,法治發揮著重要作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尚未發生嚴重后果,但具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納入刑法打擊范圍,以預防懲治這類犯罪。

本案中,張某某用于儲存、作業、經營甲醇的簡易倉庫不符合存放危險化學品安全條件。甲醇屬甲類危險化學品,主要危險特征為易燃易爆性等,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本案的審結,打擊了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生產經營企業要自覺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對法律法規的敬畏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