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蓮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張某某重大責任事故一案,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帶領兩名未取得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工操作資格證的工人(謝某某和雷某某)到麗水某地塊工地進行拆除物料提升機作業,張某某負責在地面操作控制臺和拆卸地面的鋼絲繩,謝某某到距地面約24米高的井架頂端拆鋼絲繩,期間未懸掛好安全帶。8時55分許,張某某對物料提升機配重箱減重不當致使配重失衡,吊籃突然開始下滑,配重箱迅速往頂端上升,頂到謝某某站立的木板,導致謝某某墜落至下降的吊籃頂上,謝某某因心跳驟停、高處墜落傷搶救無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46萬元。

2021年11月11日,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死者謝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高處作業時未懸掛好安全帶,并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工操作資格證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2.張某某將配重箱中的配重塊進行減重,導致吊籃和配重失去平衡,造成沖頂的配重箱頂到謝某某站立的木板。

2022年4月19日,麗水市蓮都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負責人戴某某處以罰款434540.2元的行政處罰。

檢察院聽證

為確保案件公正處理,更好地增強社會和行業安全責任意識,2022年5月10日,蓮都區檢察院舉行了公開聽證會,就該案的處理公開聽取聽證員的意見。聽證員從案件偵辦、專業知識、行業管理規范等角度出發形成意見,為案件的后續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