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安委辦通報第九批9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行刑銜接類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

01義烏市杭惠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經營點樓某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2年2月22日,義烏市應急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義烏市杭惠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經營點樓某某在其義亭鎮王阡三村的民宅一樓儲存有大量煙花爆竹。經清點有開門紅特紅炮、開門紅48發、年年紅48發等83類煙花爆竹共計1020箱。經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現實危險性分析鑒定,樓某某所儲存的煙花爆竹藥量總計約為554.292公斤,F場勘察發現該民房儲存場所缺乏防靜電、防火、防雷設施設備,無法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擴大,尤其是儲存點周邊有居民和人員活動場所,周邊人員活動水平較高,樓某某的家人就居住在儲存民宅樓上,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將導致周邊人員的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執法人員當即采取措施將該倉庫內的煙花爆竹轉運到安全場所,并就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經核查,義烏市杭惠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經營點許可存放的煙花爆竹量為190箱,因春節期間生意火爆,儲存量不能滿足銷售需求,樓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于2022年1月20日起就將自家民宅一樓用作存放煙花爆竹倉庫,而該處民房并不在其經營許可范圍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義烏市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3月5日,義烏市公安局對樓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1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樓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兩個月。

02溫州甌海區金某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2年5月24日,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聯合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區澤雅鎮戈恬村某民房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處民房共二層建筑,樓上住人,樓下儲存有煙花爆竹66箱,F場勘查發現,該儲存場所未設置防靜電、防火、防雷等設備設施、缺少嚴格的火源管理措施,與周邊民房、東北側架空電力線和東南側架空電力線安全間距不足,其儲存條件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的要求,該儲存場所還貼鄰有人居住的民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煙花爆竹系金某某所有,其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系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其行為違反了《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 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 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5日,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金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3縉云縣虞某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2年1月30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在開展煙花爆竹執法巡查時,發現虞某某經營的禮儀用品店內存儲有滿堂紅、中國紅、發財炮等煙花爆竹209箱,錐形煙花、金玉滿堂等煙花爆竹230個。經現場勘察,該儲存場所與周邊幼兒園間距不足、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不具備存儲煙花爆竹的安全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當事人虞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系擅自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存儲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 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3月30日,縉云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虞某某立案偵查。

04永嘉縣谷某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2年2月5日,永嘉縣應急管理局聯合永嘉縣公安局在該縣鶴盛鎮梅坦村谷某某家里查獲一批煙花爆竹,其中蕾中王20發、吉星高照16發、大吉大利60發等煙花爆竹149箱,金孔雀、星空飛行、金旺滿堂紅等煙花爆竹41個,共計1767.68公斤。經現場勘察,該批煙花爆竹存放場所位于一座四層民宅的一樓和二樓,未采取防潮、通風、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如果遇到明火、高熱、靜電、碰撞等因素或者受潮分解均可能引起爆炸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谷某某經營的副食品零售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均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其擅自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3月11日,永嘉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谷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類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01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2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配電箱、配電柜周邊堆放可燃雜物;3號車間第三層北面的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鎖閉;1號車間第二層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堆放貨物,嚴重影響人員疏散;2號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等多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檢查還發現2021年12月8日余杭區消防救援大隊已對上述部分隱患進行了查處,但企業一直未整改。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著手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高某作為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督促落實整改,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6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高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02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22日,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對作業現場鋁粉塵進行及時規范清理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規定已構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公司負責人明知存在上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執法人員當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畢,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何某某作為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督促員工及時規范清理鋁粉塵、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17日,余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何某某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03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6月28日,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周某某作為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7月28日,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周某某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04紹興市柯橋植絨廠主要負責人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13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對柯橋植絨廠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孫某某作為柯橋植絨廠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4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孫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05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27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溫某某作為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6月10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溫某某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9起案例分別為煙花爆竹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儲存違法犯罪行為“行刑銜接”案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協同曝光,認真開展宣傳,警示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吸取典型案例教訓,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