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除險保安”、安全防范“百日攻堅”及“百日清零”行動等工作,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加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市安委辦現將一批10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浙江童晟工貿有限公司未按照行業標準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等案
2022年6月1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童晟工貿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木工車間雕刻機旁多處木粉積塵厚度超過3.2mm;2.焊接崗位員工曾某某、安某未取得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熔化焊接作業;3.焊接組長安某某存在違章指揮行為。其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縉云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寧波中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案
2022年7月14日,蓮都區消防救援大隊對寧波中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麗水分公司承擔物業服務的中梁翡翠雅園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高層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其行為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蓮都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浙江華晨閥門有限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行政處罰案
2022年2月24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監局對浙江華晨閥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隱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巡查情況,且未將事故隱患通過各種形式向從業人員進行公示通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監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項目經理艾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2年4月19日,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大檢查時,發現慶元縣蘭溪橋水庫擴建工程大坑口安置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艾某某未在崗履職,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當場簽發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到位,4月29日整改限期到期,復查時,項目經理艾某某仍未能到崗履職。經調查取證,自項目開工以來,在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多次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項目經理艾某某均不在崗。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慶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艾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玖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浙江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案
2022年4月29日,遂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甲類車間二聚合釜、復配釜等設備的壓力表未檢測,根據該公司設計其壓力表作用為安全防護,根據《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和《彈性元件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第7.5條的規定,強制檢定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2.該車間二層存在非防爆的空氣開關,不符合《爆炸性環境》GB3836.1設備的通用要求;3.甲類車間二苯乙烯手動加料區未按照設計變更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遂昌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企業主要負責人詹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7月21日,青田縣應急管理局對青田縣紅星工藝鈕扣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詹某某未與聘用電工莫某某、叉車操作工黃某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青田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詹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松陽縣雅溪日鑫頁巖磚廠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2年3月14日,松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松陽縣雅溪日鑫頁巖磚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無證從事電焊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松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廠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浙江正業特鋼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22年5月31日,松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正業特鋼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今年新招的三名員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就令其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松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安徽赫學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危險物品儲存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2年5月11日,蓮都區應急管理局對杭蕭鋼構(麗水)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分包單位安徽赫學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儲存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蓮都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青田青山氣體有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案
2022年6月20日,青田縣應急管理局對青田青山氣體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向已停用的1000m³儲罐注入液氬,該儲罐為該公司液氬儲存及放散回收項目的儲存設施,該建設項目已申請安全審查,但尚未通過,未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青田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停止液氬儲存及放散回收項目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