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隱患不排查、問題不整改就是事故”

理念若干舉措(試行)

浙安委辦〔2023〕42 號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 年6 月 16 日印發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實“隱患不排查、問題不整改就是事故”理念,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訓,全面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現場工作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屬地黨委政府領導責任,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規定,明確以下工作舉措:

一、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帶隊開展1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其中高危行業領域、小微園區(廠中廠)運營單位每月至少1次。

二、生產經營單位聘請未經安全培訓合格、未取得相關證書的人員在特種作業崗位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同時依法處罰。

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構成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同時依法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或有關人員依法“一案雙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五、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等的,應當按照要求整改治理后申請恢復生產經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書面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六、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七、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3次或者一年內4次受到行政處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當地政府關閉并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業禁入等約束措施。

八、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九、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召開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每季度至少1次,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十一、鄉鎮(街道)以及開發區(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發動村(居)民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政策宣傳,及時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十三、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訴訟,督促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嚴格履行職責。

十四、黨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在各級各類專項檢查中,因履職不到位,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對重大事故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不依法及時處理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十五、黨委政府領導因工作不力同一區域、同一行業領域反復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依規依紀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追責問責。

十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員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