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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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17日應急管理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8月8日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以下簡稱嚴重失信)是指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并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是指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將嚴重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列入、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或者信用修復,并記錄、共享、公示相關信息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省級、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護力度。推進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章  列入條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條 下列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下列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三)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以下簡稱被列入對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

(五)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事項。

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嚴重失信主體信息。

第十二條 被列入對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管理期限、作出決定的部門等事項。用于對社會公示的信息,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三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對象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實施職業或者行業禁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四條 在作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負責移出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修改有關信息,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發生變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重新進行審核認定。不符合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情形的,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列入決定,立即將當事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被列入對象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提前移出申請:

(一)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

(三)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 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自受理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制作決定書并按照有關規定送達被列入對象;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當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報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名單管理期自恢復列入狀態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列入對象對不予提前移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辦法》,就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出臺《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此后,原安監總局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又對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共享、公開和信用修復等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要求在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要求積極開展跨部門聯合信用監管,發現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這些要求都需要認真加以貫徹落實。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同時要求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應急管理部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信用修復、權益保障等工作進行規范。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有利于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出臺《辦法》,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規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是應急管理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

信用監管是新時期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抓手,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監管機制,是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有助于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實現“利劍高懸”,促使生產經營單位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通過監管機制創新助力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提升。

三、《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辦法》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原則,構建統一規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與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相銜接,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明確列入名單標準,規范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等,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公示、懲戒、信用修復,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信用監管責任,充分發揮信用監管作用,有效提高安全生產信用監管效能。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嚴重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四、《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是什么?

《辦法》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將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失信行為。《辦法》聚焦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安全生產信用懲戒的著力點更加精準。

五、《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條件是什么?

《辦法》統籌考慮發生事故和受到行政處罰兩方面因素,兼顧實際可操作性,嚴格控制名單列入范圍,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作為列入條件。一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了5種列入情形。二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規定了4種列入情形。

六、《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程序是什么?

《辦法》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保護市場主體和有關人員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一是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省級、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有組織、指導職能,以及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二是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前應告知,列入應出具書面決定,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錄入系統,以及通過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作出時限要求。四是規范公示信息內容,加強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五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提前移出。六是對列入依據發生變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審核認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應當撤銷列入決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七、《辦法》如何保障被列入對象合法權益?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被列入對象權利影響較大。《辦法》規定:一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二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事項。三是用于對社會公示的信息,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四是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辦法》在信用修復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為鼓勵被列入對象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四章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對被列入對象的有效懲戒,又給予被列入對象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一是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二是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的被列入對象,在滿足3項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提前移出。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提前移出申請作出時限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準予提前移出應報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四是規定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撤銷提前移出決定,被列入對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