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范圍》的通知

礦安〔2023〕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源頭管理,進一步規范安全設施重大變更后的設計審查工作,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范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期間發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范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建設、生產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范圍》(安監總管一〔2016〕18號)同時廢止。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11月14日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范圍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一)開采范圍、設計規模和開采順序。

開采范圍或設計規模發生變化,或上行開采和下行開采兩類開采順序之間發生改變,或者不同采區之間開采順序發生改變,并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提升運輸系統的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2.通風系統的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3.排水系統的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二)采礦方法。

崩落法、空場法、充填法三大類采礦方法之間發生變化。

(三)開拓系統。

1.堅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類開拓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2.堅井開拓中箕斗、罐籠兩類提升方式之間發生改變;斜井開拓中箕斗、串車、膠帶三類提升方式之間發生改變;平確開拓中有軌、無軌、膠帶三類運輸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3.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井筒位置發生變化,并導致工業場地的位置發生改變

4.堅井和斜井形式的主要安全出口由一段提升改為多段接力提升。

(四)通風系統。

1.主要通風井井筒數量減少或井筒斷面變小。

2.主要通風機設備型號或數量發生變化,并導致總通風量減少。

(五)排水系統。

1.一段排水與接力排水的方式發生變化。

2.主要排水設備規格或數量發生變化,并導致排水能力變小。

(六)廢石場。

1.廢石場的位置發生變化。

2.廢石場堆置高度變高。

3.廢石場堆置順序發生變化。

4.邊坡角變陡。

(七)地表截、排洪系統

地表塌陷區截洪或排洪系統的形式和位置發生變化,并導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變小。

(八)其他。

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礦山開采產生重大影響。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

(一)開采范圍或設計規模。

開采范圍或設計規模發生變化,并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開拓運輸方式發生改變;

2.露天采場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3.排土場場址發生改變;

4.截、排洪系統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二)開拓系統。

公路、鐵路、膠帶等開拓運輸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三)露天采場。

1.最終邊坡角變陡。

2.截、排洪系統基本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四)排土場。

1.排土場的位置發生變化。

2.排土場堆置高度變高。

3.排土場堆置順序發生變化。

4.邊坡角變陡。

(五)截、排洪系統

露天采場或排土場地表截、排洪系統的形式和位置發生變化,并導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變小。

(六)其他。

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礦山開采產生重大影響。

三、尾礦庫

(一)總庫容或總壩高。

基建期總庫容或總壩高發生變化。

(二)筑壩及排放方式。

1.濕式尾礦庫上游式尾礦筑壩法、中線式尾礦筑壩法、下游式尾礦筑壩法、一次建壩四類筑壩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2.濕式尾礦庫壩前排放、周邊排放、庫尾排放三類尾礦排放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3.千式尾礦庫庫前式尾礦排放筑壩法、庫周式尾礦排放筑壩法、庫中式尾礦排放筑壩法、庫尾式尾礦排放筑壩法、一次建壩五類筑壩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三)尾礦物化特性或尾礦量

1.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物化特性發生以下變化,并引起尾礦堆積、沉積或物理力學特性發生改變的:

(1)上游式尾礦壩或干式尾礦庫入庫尾礦粒度變細;

(2)中線式、下游式尾礦壩筑壩尾礦粒度變細;

(3)上游式尾礦壩入庫尾礦排放濃度變高;

(4)膏體堆存尾礦的入庫尾礦排放濃度變化。

2.千式尾礦庫堆存尾礦含水率變大,無法按設計要求筑壩和排礦作業,或引起尾礦物理力學特性發生改變

3.入庫尾礦量變大。

(四)尾礦壩。

1.初期壩或一次建壩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1)壩址發生改變;

(2)壩型發生改變;

(3)壩高發生改變;

(4)壩體坡比變陡;

(5)筑壩材料發生改變。

2.尾礦堆積壩平均堆積外坡比變陡。

3.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變大。

4.壩體防滲或者排滲型式、布置發生改變,并引起防滲、排滲效果變差。

5.干式尾礦庫堆存推進方向改變、壓實度變小、臺階高度變高及臺階坡比變陡。

(五)防洪排水系統。

1.防洪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并導致防洪排水系統的泄洪能力或建(構)筑物強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統型式發生改變;

(2)防洪排水系統布置發生改變;

(3)防洪排水系統結構發生改變;

(4)防洪排水系統尺寸發生改變;

(5)防洪排水系統建筑材料發生改變。

2.排水構筑物終止使用時的封堵位置或封堵體結構發生改變。

(六)其他。

工程地質條件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并對尾礦庫運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