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部接群眾電話反映稱某公司存在使用原水罐、成品罐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情況。按相關程序,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對該舉報內容進行核查并查證情況屬實。執法人員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儲罐,并要求制定方案限期進行處置。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6.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群眾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核查屬實,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23年10月18日給予舉報人0.93萬元獎勵。
案例二:
2023年7月3日,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部接群眾來訪舉報稱開發區某公司存在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證上崗操作的情況。按相關程序,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立即組織人員對該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作業車間一名作業人員在進行熱切割作業,經溝通了解,結合系統查詢,證實該名作業人員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操作證,舉報屬實。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群眾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核查屬實,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23年10月18日給予舉報人0.45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