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
典型執法案例
(非煤礦山)
為督促非煤礦山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國家礦山局梳理了四個非煤礦山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1.2023年2月24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井下-500m中段盲豎井循環運輸巷道掘進工作面迎頭巖性發生變化,未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及時支護到迎頭的違規行為。該行為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相關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企業處人民幣2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2023年2月27日,貴州省安順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石材開發有限公司飾面石材礦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礦山存在采場邊坡臨邊部位未設置安全警戒線、警示標識,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開采,鋸切作業時未在繩鋸外側安置安全防護欄柵、周圍人員未退到安全位置等違法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45000.00元。
3.2023年3月1日,四川省阿壩州應急管理局對四川某礦業資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配備“五職”礦長,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未按設計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企業處以34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馬某罰款6700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闞某罰款41000.00元。
4.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應急管理局對宜賓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企業2022年實際開采量122.26萬噸,該礦設計生產能力為90萬噸/年。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建材有限公司處罰款18000.00元,對礦長周某處罰款2000.00元。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
典型執法案例
(非煤礦山)
為督促非煤礦山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國家礦山局梳理了四個非煤礦山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1.2023年4月1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碩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礦業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人員進行礦山生產作業,開采出的成品荒料約200立方米,堆放在開采區域的西北方,剝離的廢料堆放在開采區域周圍。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礦業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10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2023年4月27日,接到電話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蘿北縣一采石場存在非法采礦行為,蘿北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某采石場現場核查檢查,發現該采石場涉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隨即立案調查。經查,該采石場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2019年10月份開始存在生產行為,且主要負責人未經培訓和考核合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仍進行生產。該行為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該企業處230000.00元罰款。
3.2023年5月9日至5月10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貴州局,貴州省應急管理廳,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共同對松桃縣某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錳礦開展抽查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超能力生產、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圖紙未及時更新、未按規定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通風管理不符合規程要求等多項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該企業36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總計13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2023年6月6日,國家礦山局山西局對山西省大同市靈丘縣某金屬礦進行檢查,發現項目部負責人陳某在通風斜坡道坡底抽煙。上述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靈丘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陳某罰款5000.00元。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
典型執法案例
(非煤礦山)
為督促非煤礦山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國家礦山局梳理了三個非煤礦山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1.2023年7月24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應急管理局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井下部分局部通風機、電纜、變壓器、配電柜無礦安標志等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4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2023年9月4日,河北省邯鄲市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某石灰石礦時,發現該企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55000.00元,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罰款25000.00元。
3.2023年9月4日,遼寧省北票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礦業有限公司地下開采建設項目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斜坡道開口標高和位置與安全設施設計不一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責令采區停止建設并處人民幣110000.00元罰款,對總經理劉某處人民幣20000.00元罰款,對技術科長高某處人民幣20000.00元罰款。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3年第四批
典型執法案例
(非煤礦山)
1.2023年7月27日,山東省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濟寧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灰巖礦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灰巖礦運輸廊道環保封閉項目的外包隊伍為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業現場有兩人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經查1人無證作業、1人所持證件為假證。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無證、假證人員從事焊接特種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張某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網上制售假證的有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2.2023年10月3日,福建省南平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順昌縣某螢石礦進行暗查暗訪時發現,該礦存在未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140m以上老采空區積水情況、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繪制的+162m及+140m中段平面圖未體現采空區位置、現狀,巷道圍巖破碎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安全出口不暢通等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給予該螢石礦罰款人民幣4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3.2023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某金礦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施工作業的項目部應急指揮機構人員與應急預案不符、項目部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等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等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等規定,給予該金礦罰款人民幣45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