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扎實推進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將8起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杭州市浙江致中和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行政處罰案。

2023年12月19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致中和實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酒庫內設置10個儲罐(最大儲存量為120立方米/個)用于儲存酒精溶液及成品酒,按規定應該進行安全現狀評價,但該公司未依法實施。

經調查,浙江致中和實業有限公司為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其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3月11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2.寧波奉化美特麗化妝品有限公司涉爆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22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波美特麗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隱患:1.放置有丙酮等危險化學品的甲類車間內有一防爆配電箱進線口未封堵;2.甲類車間攪拌機防爆電機、防爆穿線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之規定,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生產,責令限期完成整改,同時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寧波美特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百零二條的規定,2月20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3.樂清市浙江英寶精密互感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9日,樂清市柳市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浙江英寶精密互感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作為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未制定危險化學品不飽和聚酯樹脂攪拌機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經調查,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月7日,樂清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劉某某作出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4.桐鄉市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經營無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案。

2024年2月20日,桐鄉市應急管理局對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其店鋪內存放有12箱無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松香水。

經調查,2023年12月起,桐鄉市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從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采購無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松香水,并直接銷售,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3月11日,桐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5.永康市凱越化工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于專用倉庫行政處罰案。

2023年11月15日,永康市應急管理局對位于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城西新區花城西路28號三街1-3號的店面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門店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卻儲存有固化劑、油漆等危險化學品。

經調查,現場儲存有固化劑(3公斤裝)167桶、油漆(20公斤裝)75桶,系永康市凱越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2月8日,永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6.江山市安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行政處罰案。

2024年2月19日,江山市安爾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向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審批科主動陳述自身存在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江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線索,立即趕赴現場核實,發現該公司4000t/a特種硅油系列產品生產線搬遷改造項目未經安全生產設施設計審查,已完成一期土建建設并進行部分設施設備安裝。

經調查,該公司4000t/a特種硅油系列產品生產線搬遷改造項目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3月9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5萬元的行政處罰。

7.臺州椒江東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行政處罰案。

2024年3月25日,臺州市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椒江區海門街道清福堂旁倉庫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倉庫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存放有危險化學品氫氧化鉀16袋(凈重25.0kg/袋)。經詢問,該倉庫存放的氫氧化鉀系臺州東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執法人員當即將氫氧化鉀扣押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臺州東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4月15日,椒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8.岱山縣順達液體氧氣廠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施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28日,岱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岱山縣順達液體氧氣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氧氣充裝區一處氧氣濃度報警器裝置處于關閉狀態。執法人員當場出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在作業區域關閉氧氣濃度報警器裝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2月19日,岱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鄭某某作為該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未履行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2月19日,岱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鄭某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附件:2024年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指導目錄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6月25 日

2024年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指導目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