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的執法力度,推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將各地安全生產領域執法檢查中立案查處的6起違法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龍泉市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案
2024年4月30日,龍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浙江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存在“未對有限空間(污水收集處理池)進行辨識,未建立有限空間辨識臺賬”的事故隱患。
經立案調查,張某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對張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青田縣某公司新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案
2024年5月21日,青田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田某五金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二樓車間內設有金屬拋光車間(原工程項目中不含金屬拋光工序),新建的工程項目(鋁合金金屬拋光作業)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
經立案調查,該公司新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的違法行為屬實,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顧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6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慶元縣某竹木有限公司安全設備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案
2024年5月30日,慶元縣應急管理局屏都街道應急消防站執法人員到某竹木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1.干式除塵系統未安裝鎖氣卸灰裝置;2.除塵系統風機后段采用正壓吹送粉塵部分未安裝火花探測消除裝置。
經立案調查,該公司除塵系統上的安全設備安裝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1.7和8.4.6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縉云縣某油漆銷售有限公司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案
2024年6月5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接到實名舉報:新碧街道某公司車間涉嫌存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車間現場存放有大量稀釋劑、涂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涂料生產的原材料等。執法人員當場開具了《現場檢查記錄》、《查封扣押決定書》等文書,將現場存放的稀釋劑、化學品原料、半成品涂料及成品涂料就地查封扣押,并將現場8個品類進行抽樣取證送至上海化工院檢測有限公司進行鑒定。6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企業生產車間現場物品進行清點,發現現場部分產品(如25度光油、稀釋劑等)在查封扣押期間被該企業員工擅自搬離。
經立案調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3.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且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后作出:1、警告;2、責令停止生產;3、沒收非法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55萬元;4、處罰款人民幣24.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縉云縣某文具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2024年4月15日,縉云縣執法人員對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乙酸乙烯酯(又名乙酸乙烯、醋酸乙烯)、鹽酸、氫氧化鈉等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原材料進行膠水生產,雖設有危險化學品倉庫,但未能提供近三年涉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報告。
經立案調查,該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存在未按規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松陽縣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4年4月18日,松陽縣應急管理局會同遂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松陽某家具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某未組織制定空壓機房和智能環保污水系統崗位操作規程。
經調查,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某未組織制定空壓機房和智能環保污水系統崗位操作規程的行為屬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松陽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