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補充情形》的通知

礦安〔2024〕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補充情形》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4年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4年4月23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補充情形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地表距進風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圍內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脅的礦井,未查清礦山及周邊地面裂縫、廢棄井巷、封閉不良鉆孔、采空區、水力聯系通道等隱蔽致災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脅區域組織生產建設。

(三)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集聚場所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范圍內。

(四)遇極端天氣地下礦山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集聚場所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范圍內。

(二)遇極端天氣露天礦山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

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

(一)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拱板(蓋板)與周邊結構縫隙未采用設計材料充滿充實的,或封堵體設置在井頂、井身段或斜槽頂、槽身段。

(二)遇極端天氣尾礦庫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